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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专题】反家暴法全方位解读——面对家暴say no!


【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编者按】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一个喜大普奔的好消息。在我国,24.7%的家庭存在家暴,由家暴导致重伤、死亡;甚至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近90%的家暴受害者为妇女,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她,可能就是你的母亲、孩子、姐妹!家暴不是家务事,要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温馨提示,回复关键词“反家暴”查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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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


1.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5.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单设一章来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法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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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七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反家暴法首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予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亮点二: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专门进行了规定和保护。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亮点三:监护人失职撤销其资格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反家暴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相应的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利器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亮点六:警方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我国有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过去,警方等执法部门对于家暴问题很困惑,因为不能给予明确处罚。而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做了明确规定。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警方出具的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亮点七:实行临时庇护制度

 

遭遇家庭暴力,不敢回家怎么办?别怕!按照家暴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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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九大误区


误区一: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扬

 

事实:1.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反人权的社会问题。

 

2.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领导应予以劝阻、调节,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

 

3.及早帮助有问题的家庭,就能将一个有问题倾向的家庭挽救过来。

 

误区二:“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在农村比较普遍”。

 

事实:1.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分城市与农村,社会上各种层次的男人都有虐妻的可能,包括那些有学识、有地位、在公共场合或朋友面前彬彬有礼、做事干练的人。

 

2.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误区三:“男人打老婆常常是被女人的唠叨逼出来的”。

 

事实:1.女人唠叨挨打,有些女人不唠叨也挨打,“唠叨”只是男人打老婆的借口。

 

2.即使唠叨也不该被打,很少有唠叨的男人被女人打的现象。

 

3.使用暴力是施虐者的选择方式,人们处理家庭矛盾有不同的方法,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能够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的恰恰是具有男女平等意识的人。

 

误区四:“男人施暴一般发生在情绪失控时(如喝酒、赌博……)”。

 

事实:1.男人只在家里打老婆和孩子,而不去公共场合打外人,因为他们在家里发泄不满情绪是安全的。

 

2.男人虐妻时不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状态下行动,而且是有意识有计划的行动。

 

误区五:“男主外,女主内”、“做家务活是女人天经地义的事情”。

 

事实:1.“男主外,女主内”这种惟一的、绝对的分工标准忽视了女男两性的潜在能力,限制了她们/他们的发展,家庭分工应视各人情况而定。

 

2.“家”是大家共同拥有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有责任做家务。

 

误区六:“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人一生的幸福就是嫁个好老公”。

 

事实:1.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幸福的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分工协作、彼此尊重与支持理解的基础上的。

 

2.无论男女,一生的幸福应建立在多方面,包括婚姻、事业、朋友、兴趣等。一个具有自我独立意识、热爱工作、又拥有知心朋友的人才是幸福的。

 

误区七:“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

 

事实:1.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的借口。

 

2.一般施暴者都是通过暴力来达到控制配偶的目的,他们通常不会自动改变施暴行为,假如被虐妇女一味忍受,只会促使丈夫形成打人的习惯,甚至暴力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

 

3.受害者应清楚而坚决地表示: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时积极寻求外界帮助。

 

误区八:“宁愿有一个常常殴打妈妈的爸爸,也比父母离异好”。

 

事实:1.“好”或“不好”不在于表面上维持一个完整的家,而在于哪一种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中,会使孩子产生紧张和恐惧感,养成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

 

3.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离异家庭并非等于有问题的家庭,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误区九:“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事实:1.没有一个人不在乎被打。妇女忍受暴力是因为种种限制,如就业、经济、住房、孩子上学等问题,使她们暂时无法摆脱受虐环境。

 

2.被虐妇女缺乏外界的支持与理解,如别人谈论和耻笑、没有相关部门的保护、亲朋好友劝和不劝分的态度,使她们求助无门,宁愿保密不为人知,免遭更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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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维权小贴士


1.受害人要摈弃家庭暴力是私事的陈旧观念,遭遇家暴大胆说出来。

 

2.遭遇家暴时,不要以刺激性的语言再挑衅、攻击、激怒对方,以免暴力升级。

 

3.拨打110报警,警官到场后,要求警官拍摄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制作谈话笔录或接处警记录,伤情严重的可要求立即就诊、伤情鉴定。查明事实的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4.若因报警可能遭受保护性施暴的,可向妇联、当地街道求助,至庇护所居住一段时间,待情绪冷静后回家。

 

5.不要因为伤情轻微就放弃报警或到医院就诊,这样是心理学上的一种暗示,默许对方伤害你,且未留下任何证据线索,在对方否认施暴的情况下,导致举证困难,相关部门也无法对你进行有效保护。

 

6.记住每次报警的时间、出警警官姓名、警号,保管好每次伤情照片、医院就诊病历资料,如家中不安全,可存放在其他安全的地点。

 

7.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作出即生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5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8.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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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成员对于依赖性关系转向契约性关系的意识不足,进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不足,再加上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便法律对家暴行为做出清晰规定,却依然面临施行中的重重掣肘。儒家思想面前,国人更重视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等,即便社会发展至今日,这种思想仍然难以革除。而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又因为内容体制不健全、证据收集力度较弱、公权干预较弱等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致使没有对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现代社会所不容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这虽然只是中国法治中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但是正是千千万万这样小的方面没有解决,才形成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障碍。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直在砥砺前行,我相信反家暴法的施行能够用法律的权威真正遏制住家暴代言人们的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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