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拆迁协议直接关系的是我们拆迁的利益,是拆迁各方主体都异常重视的一个程序,而在签署拆迁协议之前,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葬送自己的拆迁梦。那么在签署协议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我们都知道,拆迁补偿协议要与征收方签,可对于征收方到底是谁,被拆迁者往往并不清楚,比如可能会将拆迁指挥部等等看作是征收方。主体的错误会直接导致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既然负责组织和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房屋征收部门,那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另一方主体是否是房屋征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我们应该与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有很多当当事人会给我们留言,说自己房子拆迁时,自己选的是货币补偿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部分已经获得,就是房子却一直没有拿到。可是当律师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时,他们却支支吾吾说不上来,因为补偿协议里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补偿协议的内容也是尤其重要的。
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注意包括这三个部分: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再三阅读协议,不清楚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的地方一定要注意写清楚,因为有些时候,征收方会在某些条款中设置陷阱,比如征收方为自己的付款设置一定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是否能够得以实现有不确定。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征收方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来延迟付款的时间。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