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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日期:2016-11-04 字号:[ ]
职权编码124211005570201809CF05300
职权名称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黄冈市城管理执法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章】《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一、同意你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违法违规行为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听通知后立即驶离
2、处罚标准: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
二、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处罚标准:责令纠正违章行为,处1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多次违规停放车辆,拒不配合管理,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备案
责任事项1、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事先告知责任: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期限、地点.
3、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备案责任: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法制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
职责边界市级:市城管局负责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等行为的处罚(包括黄州区、高新区、白潭湖片区)
县级:无
承办机构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停车办
咨询方式0713-8115013
监督投诉方式0713-8115032(监察室)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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