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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与管理思路

       市场的巨大利润,他们一边后悔于80年代通过低价和走私倾销到海外的大批作品如今让海外掮客大发横财,一边立即着手收购有潜力画家的作品,希望通过包装代理的正规形式卖出理想价位,抢占已为数不多的市场份额。艺术市场开始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为人关注,开始由地下状态转入地上。但是市场仍是初级的,经纪代理仍不是一个有共识的概念。广州双年展曾作为国内唯一的参展者第一次参加了国外的艺术博览会,虽然,带去的都是获奖的优秀作品,但成交量并不乐观,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没有一位有代理经营者,而来自世界各地的买主仅与有代理权的画廊建立合作关系。这次的教训使经营者认识到以前地下的、直接的、走私性的交易在获利的背后实质上是种经济和文化的掠夺,若想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批评家吕澎曾提到在未来市场里没有代理人和经营者,艺术家的创造是很难社会化的,这是个社会分工的问题。

    虽然,90年代的艺术市场有着太多的嘈杂和混乱,但各种艺术交易形式都浮出海面,初步建立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市场框架。另外90年代前期和中期也是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证券、房地产、金融贸易等行业的兴旺,以及国外资金的大量涌入都在一定意义上带动了艺术市场的发展。(四)90年代中后期-现在逐步走向国际化的过程

世贸的加入,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都为艺术品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打了催化剂。海外艺术品、外商、都开始注重中国市场。近年来海外艺术品回流的现象,就证明了这一点。

    据清华大学三联科技开发中心的统计,目前我国收藏艺术品的人数达70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年交易额100多亿元,收藏人数在近几年急剧增长。在庞大的收藏需求下,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大小小的画廊画店已有10余万家。在各大中城市,都有销售艺术品的聚居区,每个聚居区平均有业户近百家,在四川、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艺术品销售区业户均在400家以上,艺术品市场已经十分普及。但这些经营单位规模较小,多数是个体摊户,产业化程度低,经营秩序比较混乱。在经济发达地区,按照现代企业模式建立的经纪制画廊开始出现,它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仅上海地区这类画廊就有2000余家,其中外资画廊有100多家。艺术品拍卖也屡出天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全国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企业300多家,专业从事艺术品拍卖的59家,年拍卖额20多亿元,成为高价位艺术品的主要市场。此外,各类商业性艺术展览运作模式也日见成熟,成为艺术经营单位和个人集中销售的时机。2003年上海艺术博览会现场成交额就达数千万。每年艺术博览会和各种形式的艺术展销会的交易额过亿。

我们要清楚的看到,由于艺术品市场与城市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们之间会产生联动效应。房地产的发展和装修标准的提高,使艺术品的需求量大增,目前仅室内装饰一项就存在数百亿的需求缺口。而且旅游业的兴旺,更是带动了工艺品和民间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可见艺术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

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与管理思路系列之二 (问题之一 画廊和拍卖行

通常概念中,我们将艺术品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是艺术品经营者通过代理艺术品的所有权,将艺术品投入市场的营销方式。一级市场的主体是画廊。二级市场主要经营方式是艺术品经营者接受艺术品所有者的委托,将艺术品投入市场的销售方式。其主要的形式是拍卖。艺术博览会和商业展览等形式,也属于中介市场范畴,我们也可以将其纳入到二级市场中来。

(一)画廊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画廊一词自日本传入,意译于英语的gallery·在文艺复兴式的府邸或住宅中,以及在英国伊丽萨白时期和詹姆士一世时期的住宅中,散步或陈列图画用的狭长房间也称为廊,这一意义后来就成为现代画廊一词的词源。现代的画廊有多种多样的建筑样式,不限于走廊一种了。广义上的画廊包括实行画家代理并经常举行美术展览、展卖的画廊,也包括销售商品装饰画乃至兼售工艺品的商店。狭义上的画廊是指从事艺术品经纪代理企业。这里所说的专业画廊有三个标准1、实行代理制;2、定期推出代理艺术家的展览;3、拥有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画廊是艺术品市场商业运作体系的关键环节,艺术品在画廊中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从而实现其商业价值;画廊通过展览、交流、宣传等包装形式,充分体现艺术品的文化价值;画廊为销售作品采取的各种营销手段,提供了大量的艺术品市场的信息;画廊也是反映消费者需求和审美趋向的窗口。因此,画廊是艺术品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中介环节,是最普遍、最常见、最稳定的一种经营形式。

画廊主要通过买断、寄售、代销、商业展览等几种方式吸引货源。买断是画廊的直接艺术品,一次性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再通过其他方式提价售出;寄售是画廊与艺术家达成共识,由画廊作具体营销,售出后从销售额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利润;代销,是由所有者自行定价,将作品寄放在画廊内销售,画廊按时间收取管理费或场地费,售出后再有一小部分的提成;商业展览,是由画廊组织展览同时销售,通过销售金额提成的形式,包括画廊承包所有展览费用,从销售中提成,或一次性从参展者那里收取展览费用两种形式。当然,画廊的经营方式很多,这里所列举的只是有代表性的几种,并不能以偏概全。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各种画廊10万余家,多数是商品的寄卖店。这种寄卖店只是艺术品市场中的最低级交易方式。我国画廊业整体上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的问题:

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制度,与画家之间缺乏有效的合同约定。

因为不是所有的画廊都有能力为画家出画册、办画展,所以画家更愿意直接面对买家而非中介者,画廊对画家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另外画廊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使画家有种被盘剥的感觉,宁可价钱低一些直接出售给买家,省去许多税收和佣金上的麻烦。私人交易的盛行给画廊的货源带来了危机,也使画廊失去一部分买家,这是画廊要面对主要困境。

再者,赝品伪作的泛滥,使画廊的信誉受损。

第三,海外画廊与国内画廊有着激烈的竞争。

国内画廊无论在实力还是经营策略上与海外画商都有一定的差距。近年来东南亚经济不景气,海外画廊开始面向国内争夺国内有限的买家市场,更有很多外资直接在境内开设画廊,以其完善的经营制度和良好的服务,抢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画廊经营缺乏良好的经济环境。经营艺术品的企业不能用艺术品作为资产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而画廊又必须有足够的周转资金,因此不能对经营的艺术品有过多的投入。

(二)中国艺术品拍卖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艺术品拍卖,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企业,以公开出价和竞价的方式销售艺术品的商业行为,其中出价最高者,拍卖人举槌定音,买卖成交。拍卖企业从拍卖成交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手续费,一般是向买卖双方同时收费,比例在成交额的10%-15%之间。

世界上主要的拍卖公司有英国的苏富比公司、克里斯蒂公司(也称佳士德公司)、日本东京美术俱乐部等。这些拍卖公司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们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些公司有能力收集到真正有收藏价值和升值可能的艺术精品,并有权威的鉴定结果作为保障。它们的拍卖规则是严谨而规范的,给收藏者一个可靠的服务质量和拍品质量优秀的购买环境。保证稳定的消费群体,是这些公司成功的根本原因。

我国艺术品拍卖的主体是艺术精品,多数是历史上和社会上已有定论的艺术家的作品,具有很强的收藏价值,是当前艺术品收藏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艺术收藏家和博物馆提供了许多有价值、有升值潜力的艺术品。拍卖不仅是艺术商业中介活动的一种模式,也成为高品位艺术品市场的代名词。当前我国艺术品拍卖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区:北京:北方艺术品拍卖的中心,现在有28家左右的拍卖行,几乎都从事艺术品拍卖业务,其中以中国嘉德、翰海为龙头企业。上海:是我国收藏界的半壁江山现有40家拍卖行,有15家左右从事艺术品拍卖业务。其中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和上海国拍公司是后起之秀。香港:国际艺术品拍卖业巨头在此都有分公司,苏富比、佳士得香港公司的拍卖是世界上中国艺术品拍卖的晴雨表。2000年以来,经济进一步发展,海外回流物品增多,我国的艺术品拍卖企业经历了整合重组后,迎来发展的新时期。但在繁荣的背后,艺术品拍卖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艺术品拍卖行过多、过滥,影响市场有序的发展。 拍卖是一种纯中介行为,中介公司的多少应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就目前看,特别是1997年以来,艺术品拍卖发展有些过多过快。1997年以前北京有艺术品拍卖公司5家,全国在40家之内。1997年以后仅北京地区艺术品拍卖企业就突增至28家。·然而市场份额到底有多大呢?据拍卖业主管部门统计,整个拍卖行业的营业额是100亿元,·而艺术品(包括文物艺术品)拍卖只占其中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亿多一点。这有限的市场中存在数百家的拍卖企业,势必导致恶意竞争,拍卖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客源和货源,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如雇托儿、哄抬画价、赝品伪作充斥市场的情况屡有发生,使得消费者对拍卖行失去信任。·

再者,知假拍假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拍卖行是依靠本身的信誉而生存的,虽然在国际上有拍卖行不负责拍品真伪的惯例,但一些有名望的拍卖行依然想尽办法来保真。我国的《拍卖法》中也延续了这个国际惯例,但有些拍卖公司却以此为依据,对赝品或睁一眼、闭一眼,或直接参与造假谋取暴利,使艺术品拍卖的整体形象受损,艺术市场的秩序也受到破坏。

第三,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规建设不完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1997年《拍卖法》正式实施,对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程序等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使拍卖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拍卖法》将艺术品和一般商品同样看待,没有明确主管部门。艺术品市场的管理部门,只能对艺术品市场的其他环节进行管理,而对于艺术品拍卖的管理却没有依据,因此管理部门很难对艺术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造成整个艺术市场管理是分散的,不成系统的。艺术品拍卖急需理顺管理体制,制定艺术品拍卖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与管理思路系列之三(问题之二---- 博览会)

(三)艺术博览会的发展特点

19931116--25日在广州举办了首届中国艺术博览会。首届艺术博览会的商业氛围并不浓郁,参展者也多数是知名画家,而且也并没有想到要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市场,展览的性质更为突出。以后几届中国艺术博览会在商业运作方面在不断成熟,主要表现在:首先,中国艺术博览会的发展经历了政府主办---学术机构主办----公司主办的过程,逐步完成纯商业化运作的转变,确定了其商业性的发展趋势。 1997年中国艺术博览会文化部退出主办,而转变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博览会不再具备政府行为,直接走上纯商业操作的道路; 99年中国艺术博览会彻底过渡到公司主办的阶段,一批新兴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海内外画廊的参展给博览会带来了更为浓郁的市场风气,博览会与国际博览会有了初步接轨,博览会与画廊、拍卖会一样成为中国艺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以北京、上海、广州为龙头的三大艺术博览会格局的形成。 1997年上海艺术博览会的开幕,标志着以北京、上海、广州为龙头的三大艺术博览会格局的形成。北京的中国艺术博览会举办的时间最长,已经在中青年当代艺术家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上海艺术博览会属于上海国际艺术节的一部分,在国际艺术节的基调上提出精品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口号,借助艺术节的人气和宣传力度,着重于艺术国际交流和文化形象塑造。广州是中国开放的前沿城市,靠近港澳台和东南亚,因此博览会参展者和消费者都有鲜明的岭南特色。

第三,初步形成国际化规模。 2000年上海艺术博览会上法兰西画廊带来的罗丹雕塑名作《思想者》,《思想者》的成功售出,增强了海外画廊对国内市场的信心,近几年海外参展商的数量不断增多。第四,企业的介入。

国内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开始介入收藏队伍,并在博览会上展出企业收藏的作品,一方面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通过艺术品交易和收购促进企业藏品的更新和流通。企业收藏艺术品或参与文化产业的运作是一种发展趋势,在创造精神和物质双重文明的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如万达月宝斋当年万元购置的艺术品如今已升至几十万元甚或上百万元。

艺术博览会是艺术家和消费者集中的场所,也是举办城市吸引旅游者和提高知名度的手段,从1970年瑞士巴塞尔国际博览会开始至今博览会的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摸索出了一条国际通行的操作方式,但目前我国的艺术博览会与国际上知名博览会相比还存在很多差距。主要表现在,私人参展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国艺术博览会应是能体现中国当代艺术水准的展览,但组办者对作品的筛选没有严格的标准,只要能付起租金基本就能入选,结果艺术博览会定位为初级画家进入市场的跳板,艺术的集贸市场。这种趋势是不容乐观的

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与管理思路系列四(管理的现状)

(一)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绩。

首先,是对艺术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从事艺术创作的自由。在对其作品保护方面,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公布),依据此法艺术家的作品保护期达到作者去世后的50年,在此期间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创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权、发表权、修改权、修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合法取得报酬权。这就为作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当进入市场的艺术品著作权受到侵害或擅自被复制、修改、假冒时,艺术家可以依据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刑法》中还规定: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美术作品行为的人,最多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徒刑。这些规定,为艺术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作氛围。

同时,《著作权法》在作品所有权转移方面也作出了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艺术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艺术消费权利,即当作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展览权、所有权属所有人享有。但《著作权法》规定没有签订作品转移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者,著作权仍属于委托人。所以消费者的权益若得到保障,必须经过合法渠道签订合同来实现作品所有权的转移。私下交易的收购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列。

其次,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经营管理。

1994年文化部颁布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它对于加强美术品经营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设立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的申办程序;对于举办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拍卖等活动条件和履行的手续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经营管理方面,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办法中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的需要,也与世贸规则相悖。同时,画廊、画店的蓬勃兴起,外资的进入,艺术品拍卖的发展,艺术品经纪人队伍的迅速壮大等等新情况的出现也要求对尽快完善原办法。经多方面调研,文化部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艺术品市场、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推动艺术创作的繁荣。修改稿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允许个体、私营、民营包括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活动;在减少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方面,主要是放宽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和举办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申报条件,取消了对地方性或全国性艺术展览的审批;同时制定经营规范,加强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建立信用制度、限制不公平交易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各方的权益。《办法》的修改经过了两年多的调研和论证。期间多次征求了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专家和经营者座谈会,对《办法》的各条款进行深入论证。文化部正积极促进《办法》的早日颁布。

第三,起草《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建立艺术经纪人制度。

起草《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是我国文化市场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办法》建立的文化经纪行业规范,为文化经纪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保障。

艺术品经纪人作为市场的中间纽带和桥梁,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艺术交流和贸易将逐渐转向社会化、市场化。但我国艺术经纪人制度尚处于自发状态,缺乏行业自律和监督,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影响了国际信誉和形象。为此,文化部起草了《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目的是从立法建章、规范运作、实行文化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入手,积极推动文化经纪业的发展。起草过程中,重视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导向性和预见性,继承了目前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制度,又根据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即:建立文化经纪人登记制度。文化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文化经纪人从业记录备案制度等等。目前,《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第四,关于艺术品进出境的管理。

促进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保护民族文化,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职能。关于艺术品进出境的法制建设,多年来行政管理部门一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系列的成果。1993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管理细则》,加强了对文化艺术品进出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对于主办跨国展览的单位作了资格限定,规定了相应的报批程序。随着时代的进步,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间的文化交往日益频繁,对于这方面的管理需要有更高的立法需求。1997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规定了进口展览品需向海关申报的具体程序,包括明确办法所涵盖的进口展览品的范围;规定进口展览品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备案;对于进口展览品应履行的手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7年文化部又发布了《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规定》(文化部第11号令),明确了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规定了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需具备的条件及其资格认定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政策法规为艺术品进出境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在很多方面仍需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艺术品进出境的随意性,促进了艺术交流,有力遏制了民族艺术精品的流失。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艺术品市场立法层次低和立法滞后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管理部门的监管,社会十分关注的制假、售假、行为艺术、利用招展诈骗等现象,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此,要下大功夫,完善艺术品市场的法制体系。

(二)促进艺术品经营者协会的成立。

行业协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利益、促进行业自律的组织,是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在国际文化交流和艺术贸易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艺术品市场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行业协会,这与艺术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趋势不相适应。应鼓励和支持成立行业协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协会进行指导,以充分发挥协会监督、规范、协调、服务的功能。目前文化部已批复同意成立中国艺术品经营者协会,协会筹备组正将有关申报材料民政部审批。

(三)启动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

制止假画泛滥的重要措施是要有科学、公平、公正的鉴定。但艺术品鉴定有一定难度,因中国的鉴定是基于经验的个人行为,同是权威的鉴定家会对同一作品有不同的鉴定结果,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权威的鉴定需要科学的鉴定程序。1994年,文化部成立了中国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正式运作,目前文化部门正着手启动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利用专家的力量制定鉴定规则、艺术品评估制度以及开发艺术品防伪技术。

艺术品市场发展态势与管理思路系列五(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思路 )

(一)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

艺术品涉及到生产、销售、展览、进出口、经纪、咨询、评估等方面,经营形式多样,经济成分复杂,各地区情况差异比较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复杂性,加强对本地艺术品市场的调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艺术品市场发展规划,积极培育、繁荣艺术品市场。

在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浙江、四川等艺术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应以繁荣艺术品市场为中心,以优化市场结构为重点,推广艺术品经纪、代理等经营模式。管理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品经纪人的素质。要重点发展艺术展览产业,规范商业展览行为,将展览活动与当地文化建设和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推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艺术展览品牌。

在中西部地区,要加强艺术品市场的培育,引导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要推广规模经营,倡导特色经营。综合运用税费、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引进资金开发具有地区艺术特色、民间特色的艺术品经营场所,使之成为当地标志性的文化项目,逐步改变摊贩式经营、艺术家自产自销,经营结构原始,企业散乱小差,假画泛滥的现状,走集约发展道路,提高当地艺术品产业的整体层次。

(二)减少行政审批,为艺术品经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文化部取消了对地方性、全国性商业艺术展览的审批,取消了对艺术品拍卖单位和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观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好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三)提高立法层次,争取《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

解决艺术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关键在于立法,应尽快出台《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市场监管。当前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工作阻力很大,主要是因为立法层次过低。2004年,《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没有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将被废止。如果关于艺术市场的管理法规届时仍未出台,艺术市场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通知制止此类展览,是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的,文化管理将十分被动。

在起草《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过程中,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界定艺术品的范围,明确禁止销售和展出的艺术品的内容。避免有人蓄意利用艺术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这并不是限制艺术创作的自由,因为艺术的自由是法律、道德框架之下的自由,一旦超越,便不是真正的艺术。对于内容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宣扬暴力、蓄意篡改历史、歪曲丑化历史人物以及危害社会公德的作品,应该禁止销售和展出。另一方面鼓励创作有创新精神、富有艺术和思想价值的前卫艺术作品。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对艺术品销售单位的前置审批。同时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允许社会成立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允许成立对艺术品、艺术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认证机构,利用认证机构的专家力量,使艺术品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化、社会化,避免因管理人员的经验、素质的限制使开展打假活动流于形式。但对于这些认证、评估机构的设立需建立相应的审核条件。

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外商从事艺术品销售、收购、经纪、展览业务。但从事艺术品进出口、评估等业务,暂不向外商开放。

建立艺术品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通过立法立规的方式确立艺术品经纪人制度,作为一种职业资格,依法进行文化贸易。

对展览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实行主体资格认定制度。作为展览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应当具有相当艺术鉴赏能力,对于不适合公开展示的作品能够作出基本的判断。因此,实行展览单位和展览场所的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是有效的措施。取得资质的单位对参展作品进行审核,有展出不适宜展览作品的,或在展览过程中违规操作的,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资质,并责令撤展。这种方式即避免了事事审批,与国家减少行政审批的精神相吻合,保证了展览企业的自主经营,同时也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管。

建立艺术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对艺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审核,同时建立当代艺术品的进出境的事前备案制度。在法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为保护艺术精品,艺术品的出境要备案登记,属于交流性展览的,展品必须如数回国,属于商业性展览的,必须缴纳相应税费。这种做法不但保证了艺术品贸易的顺利进行,也避免了艺术品的流失,值得借鉴。

制定经营规范,加强市场监管。如销售当代艺术家作品的经营单位,应有相应的作品转让合同或作品所有者的委托合同,以确保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制止艺术品经营单位销售假画。同时应制定相应罚则,明确对于制假售假者和违规经营者的处罚条款和处罚程序。

条例的出台将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生产者权益最有效的措施。

(四)逐步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管理部门要加强艺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广表彰重信誉、守信用的企业,倡导诚信经营。逐步推行艺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艺术品经营企业信用承诺制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管,每年度对企业承诺守约的情况进行评审,有违约行为的给予警示,有售假和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对于守信的品牌企业,应利用媒体、网站等平台予以宣传推广。 逐步推广当代艺术品实名登记制度,建立艺术品数据库。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电子政务的建设,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当代原创艺术品进行登记,组织专家鉴定,以确保登记作品的唯一性、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消费者、艺术家可通过检索系统查询当代艺术作品的资料,对市场流通的作品进行初步鉴别,以挤压假画的生存空间。

(五)争取艺术品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艺术品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扶植和培育市场十分重要。应大力提倡企业、财团、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艺术品收藏,向美术馆、博物馆捐献艺术品的给予经济、税收、社会舆论等方面综合性扶持和优惠,以此来促进当前艺术市场的发展,增加艺术市场的活力。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我们现在的艺术品税收政策应该说是偏高的。如艺术品拍卖机构要交付营业额的15%的税收,还要负担画家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管理费,画廊也是如此。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自然造成艺术家和经营机构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税收的有效完成。同时由于对收藏或捐献艺术品也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形成不了社会对参与艺术市场的热情。所以应该尽快完善艺术品税收方面的政策。如对艺术品经营实行减税、甚至免税,或规定建筑的预算中有一定比例是艺术投资的预算,企业收藏的艺术品可属于固定资产,收购艺术品可免税或抵税等等。这方面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是有先例的,对开拓国内及国际市场都很重要。

(六)加强艺术培育、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艺术市场的认识。

艺术市场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参与热情,目前国内的买家还没有形成市场。一部分人的投资目的是希望于艺术品保值和升值性,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一部分人并不懂艺术,因收入的暴涨有很强的消费欲望,以巨额资金投资艺术品只是为附庸风雅,真正出于收藏目的的买家很少。所以,这样的买家必定是不成熟、不稳定的,很难形成市场。真正艺术市场的形成,要随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的规范、政策的扶植才能渐成规模。因此,从策略上应该开展对全社会的美育的培育和引导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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