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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应该怎么管?

11月份,政府采购业界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财政部上周刚刚公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另一件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昨天出台。作为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第一时间对这两个文件做了详细解读,并通过微信、网站和报纸进行全媒体传播。本周的音频,我来聊一聊《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下周再聊《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们知道,专家评审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相伴而生。评审是政府采购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牵扯到采购需求确定、标书制作、标书获取或购买、开标等多个环节,直接影响着招标结果。而专家呢?更是作用巨大,与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多个方面都是利害相连的。由于法律赋予了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对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评审专家拥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采购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效果不错!但实践中,专家不够、专家不专、专家不公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加上权责不对等、缺少制衡机制和问责机制等问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到严重影响。

那么,2016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呢?和2003版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呢?仔细读来,我认为有五点值得关注。

一是整合专家库,实现资源互联共享。《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是评审专家资格门槛降低,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将专家资格降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管部门通过诚信评价体系和履职情况等设置阶梯抽取手段,让高素质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更高,能者多劳、专者多劳,真正实现专家外脑和智库的作用。

三是评审专家权责趋于对等。《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删掉了过多的专家权利,增加了回避、解聘、补抽专家等约束性规定,并对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的专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一来,专家权利和责任的边界清晰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四是增加考核机制。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也要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作为第三方独立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结果是否公正合法呢?以前没有任何考核机制。2016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后,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对各自的履职情况相互评价,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五是明确了劳务报酬的付费对象和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目录以外的由采购人支付。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的标准支付。擅离职守或有违法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得获得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和监管人员也无权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016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六条,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来是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发文,现在是财政部直接发文,这是否说明政府采购又向法制化进程迈了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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