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语 -
——六和(舟山)律所建工团队
2021年10月
一、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提起代位权诉讼权利的规定。 | |
条款解读 1► 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 |
(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已到期; (4)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2► 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世权,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普通债权的效力,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影响较大,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善意第三人利益,对其权利主体不宜过度放宽。 (2)实际施工人并非严格的法律主体概念,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本身就是争议很大的问题。 (3)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文意理解,只有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解释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是以不加重发包人的责任为前提。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及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因此,本条规定的从权利并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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