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即便未在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及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认定为与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裁判理由:因时任煤田灭火局和阳光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德香对《请示函》的回复和订立《补充协议》时,对阳光绿岛公司投资、使用和支付地下停车场工程款作出承诺,阳光绿岛公司亦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南通四建公司实际完成了该工程。建成后,阳光绿岛公司也实际使用地下车库工程。因此,阳光绿岛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阳光绿岛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南通四建公司向阳光绿岛公司主张地下车库工程款,予以支持。但对南通四建公司主张煤田灭火局承担地下车库欠付工程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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