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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 “植物人”权利如何行使,法官告诉你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0日,滨州市邹平县某公司职工孙某外出吃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后转入北京某医院继续治疗,但孙某一直无自主意识,生活无法自理,成为“植物人”。为保障其权利正确行使,孙某之妻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出具了鉴定意见为:孙某系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因脑出血致精神障碍,神志不清,无自主意识,生活无法自理,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妻李某申请宣告孙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某要求担任孙某的监护人,孙某父母亦表示同意,可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为孙某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本案中孙某由于病情导致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其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导致其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陷入法律困境,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解决了这一难题。

“植物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为该公民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可提供相关病历、鉴定结论等)。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人员担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民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由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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