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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政策梳理和实践参考

东方法律人

实践 · 研究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政策的变革和发展对诉讼程序的便利性、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上均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期内容为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 姜晨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政策梳理和实践参考》通过梳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政策的演变历程,以及近年来各地出台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司法新政,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类似金融机构开展诉讼保全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部分政策性时期的司法政策的适用性同时发生变化。其中,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政策的变革和发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程序的便利性、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上均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梳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诉讼保全担保政策的演变历程,以及近年来各地出台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司法新政,进而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类似金融机构开展诉讼保全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政策发展及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作为特殊时期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大量政策类不良资产案件的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免予提供担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通过诉讼程序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中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随着商业化转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面积开展商业化投融资业务和市场化运作不良资产业务,脱离了政策性时期的特殊背景,原有司法解释中的优惠政策是否得以继续适用,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分歧,甚至同一省内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处理方式都大相径庭。

2015年初,我们对诉讼保全担保的各地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调研,根据问卷反馈,各地诉讼保全担保实践基本情况如下:

保全担保方式

地区

免予提供担保

浙江

出具保函担保

福建(高院)、四川、辽宁、广东、安徽、江西、山东、上海、陕西(高院)、吉林、河南、重庆

提供财产担保

福建(中院)、黑龙江、海南、安徽(中院)、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广西、河北、山西、天津、湖北(中院)、陕西(中院)、云南、湖南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北京、江苏、湖北(高院)

根据2015年初对各地区司法实践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业务的诉讼案件已不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免予财产保全担保。不仅如此,部分地区甚至不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自身信用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而是比照一般市场主体,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与拟保全财产对应比例价值的财产担保。


二、各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司法政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诉前保全,原则上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2015年初对各地司法实践调研结果,多数地区开展诉前保全难度较大,因此作为变通,保全申请人多采取尽快立案,进而开展诉中保全的方式作为替代。

对于诉中保全,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院可以依据职权自由裁量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面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在自由裁量是否提供担保和提供何种担保时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大不相同。

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为统一诉讼保全担保政策,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统一本地区各级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操作方式。我们通过公开资料,梳理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政策,根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免予提供担保

浙江、重庆、湖南、安徽地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允许免予提供担保,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地区

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浙江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4年7月)

银行、保险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诉讼、仲裁中或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重庆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5年4月)

下列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其申请明显缺乏必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湖南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2015年7月)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责令其提供适当的担保:(三)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申请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足以担保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的风险的。

安徽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

下列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其申请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四)银行、保险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根据上述司法政策,在浙江、重庆、湖南、安徽省内,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免予提供担保,在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保全范围时,法院可能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地免予担保的政策均不支持诉前保全,仅限定于诉讼中保全,其中浙江省高院明确了仲裁中和执行前保全也适用上述政策。


(二)提供信用担保

尽管不能免予提供担保,部分地区法院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信用担保,该方式对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而言难度较小。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地区

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北京

《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年4月)

《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2012年12月)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银行的分行或支行以及其它人民法院认可的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其上级机构出具担保书提供信用担保

上海

《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2014年7月)

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山东

《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2月)

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内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

湖南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2015年7月)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出具或者由其上级机构出具保函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福建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2015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时只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各地法院在受理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得提高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福建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开展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其在性质上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只须提交担保函即可。

天津

《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年9月)

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资信较高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保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允许其以自身资信担保,以自身资信担保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愿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江西

《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

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以担保函件的形式提供担保,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川

《关于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试行)》(2015年12月)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基于其与申请人的合作关系为申请人提供非营利性信用担保并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其经营范围规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上述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相应政策,明确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或是在相应规定中未提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不同程度上规定接受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上述地区的诉讼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可据此提出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在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方面存在差异,在实践操作中应进一步与当地法院沟通协调。

除此以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这对于各类投融资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非实际债权人但却是利益相关方的诉讼项目提供很大程度的便利性。


(三)提供财产担保

除上述地区有明确公开资料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予提供担保或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外,部分地区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全担保。除此以外,其他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由于近年来投融资业务或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对应的保全资产金额较大,以对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在操作性上存在较大难度,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保全工作带来的极大的障碍。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相关政策的发展及实践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近年来大力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一方面各大保险公司均大力推广该类险种,另一方面也得到了各地法院的政策支持。目前,各地明确出台的政策如下:

地区

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湖南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2015年7月)

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

浙江

《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施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2015年8月)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予以认可,试用期限六个月。

天津

《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年9月)

经银监会、保监会备案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担保能力,其出具的保证书或者保函也是一种保证担保。申请人提供此种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保证书应符合我院对形式及内容的具体要求

广西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备忘录》(2015年11月)

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当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

广东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2015年11月)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的保险公司,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司法保全向法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安徽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现金、实物、财产性权利担保;(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试行)》(2015年12月)

保险公司基于与申请人之间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此外,其他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并未出台明确政策支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但在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中均纷纷试点接受保险公司基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保函的保全担保方式,相关案例逐步增多。相信后期各地高院会逐步出台相关政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接受度会愈加广泛,这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破除保全担保困境打开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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