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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五种情况逐一解读

如何认定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五种情况逐一解读

一、我国婚姻法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也叫做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者创设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是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夫妻间哪些财产是男方的、哪些财产是女方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仍按照法定财产制处理。

  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的是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3]《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基本上确认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4]也就是说,夫妻婚后所得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例外,夫妻婚后所得一般情况下归夫妻双方所有,在法定(《婚姻法》第十八条)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归夫妻一方所有。


二、夫妻间变更房产登记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经依法登记,物权变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变更房产登记的效力就是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属性,简而言之,房产在谁名下,就是谁就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至于产生这种物权变更的原因是买卖、赠予还是其他合同关系,对方是否妥善履行了义务,则再所不问。

  这是房产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性质。而夫妻间变更房产登记则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同时承认上述两种夫妻财产制。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如果出现了房产登记变更的情况,其房屋产权归属,应当从其约定,没有太多可以解说和研究的空间。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名下的房产登记发生了变更,则要根据房产原先归属情况以及变更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就主要分析这些情况:

  (1)夫妻个人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

  夫妻个人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是夫妻间房产变更的常见形式之一,这一情况下,房产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性质,也可以分为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


1
第一种情况:房产原属一方财产的情形。


       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二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三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从一方名下,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则显然房屋的归属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这种夫妻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则决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及什么时候能够认定移转的问题。

  实例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产生了从丈夫一方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那么房产的物权肯定发生了变动,从而妻子获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妻子并没有支付对价,因此这种物权的变动显然具有赠与的性质。

  夫妻间房产变更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应当符合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间房产变更是一种实践的、单务的行为,夫妻间约定变更房产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变更登记的,可以随时撤销,不再变更,但是经过公证的除外。

  房产由夫妻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的份额,那么房屋应由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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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房产原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结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所有,此时,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从一方变更为双方,房屋仍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没有在份额上作特殊的约定,在法律上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夫妻双方名下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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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情况: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房产确定就是双方共同的财产。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之后房产到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就要取决于变更登记的真实意图了。


       如果在夫妻间转移登记时向房地局提交的申请书或者相关约定、转让协议中明确写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房屋产权等内容,那么可以确定房产从夫妻共有的状态变更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了。

  但是,如果虽然房产从双方名下变更到一方名下,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这种夫妻间的转移登记就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仍属于夫妻共有。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能够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上述的分析仍然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在转移登记时,十分明确地体现出房产在由双方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后,房屋产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房屋产权才会从双方变更为一方,否则仅仅是变更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名称而已,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影响。

 (3)夫妻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物权变更的情况其实在上面两种类型中也都出现过,原理也都是一样的,可以分别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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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双方所有,变更后之后房产到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与上文夫妻双方名下变更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形是一样的,也要看双方在夫妻间转移登记时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这既通过夫妻向房地局提交的申请书或者相关约定、转让协议证明,也可以提交夫妻间对于房产名称变更的相关约定或者协议来证明。如果明确是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对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那么房屋就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如果不是这样,则房屋仍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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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种情况:房产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在变更登记为另一方所有后,房产的产权情况与上述房产原属双方所有的情形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也是要看转移的意图来证明房产的归属。

  纵观上述那么多种情况,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就是在处理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后产权归属的案件时,如果转移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转移后登记在夫妻某一方名下的,就要看具体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房产归登记方一人所有的,为该方单独所有,否则房产则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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