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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宝强,你知道吗?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佑中原  ID:fyzy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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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某、李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9月17日,双方在湖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同原告父母一起居住,感情尚可。后张某某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张某某另租房居住。2014年8月,张某某与第三者同居。2014年12月25日,张某某起诉离婚。2015年3月,张某某将李某某的所有物品从家中扔至垃圾堆,并将李某某逐出家门,李某某的大部分财物毁损。庭审中,李某某要求原告对其物品赔偿19640元,并因原告与他人同居造成二人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婚后原告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租房与他人同居,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经本院调解亦无效,故,二人虽未分居2年,但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恢复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他人同居造成家庭破裂,给被告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要求100000元,本院酌定支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原告张某某赔偿被告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所谓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上,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本制度的基本内涵。然而近些年社会上却出现了诸如“包二奶”“婚外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丑陋社会现象。《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规定中“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便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因为受到传统家庭婚姻观念影响,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经常可能是很严重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了违反忠实义务可以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他人同居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且给被告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法院最终结合张某某的支付能力和综合具体案情,酌定其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额为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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