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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送'情人'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自贸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广场B座10楼1015室,总机:0755-2665 5676。

出轨的男人常常会赠与“第三者”财物。作为原配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一定能要回来这些财物吗?



一、事件概况


周某和丈夫陆某1987年结婚。结婚十多年后,陆某与另一女子李某发展成情人关系,直到2011年2月,才被周某发现。丈夫陆某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李某,并帮助李某购买了房产。


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全部钱款。法院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请,判决李某向周某返还38万余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与陆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8万元是自己在陆某公司的劳动报酬。即使38万元是陆某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因为陆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李某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李某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且李某明知陆某有妻子,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三者”李某需返还38万余元。




二、波律师有说法


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性处理意见: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应“全部返还”。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避免股权纠纷。

END

编辑|王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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