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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总结

      医患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但是又必须冷静面对的一个问题。医患纠纷这种激烈的矛盾如何能够冷静处理呢?不是拖,不是闹,而是运用法律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微法官:主体——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时间——医疗活动中;主观上——有一定的过失;结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可谓是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那么法律是怎么分配举证责任的呢?

1、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微法官:医院的病历,诊疗记录一般都是由医师进行控制,患者一般很难获取,其次医疗诊疗行为专业性较强,一般人很难辨别医疗行为中是否具有过错,因此从上考虑,法律确定了由医疗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


2、患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不代表患者就没有举证责任了。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亦无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微法官:患者应就医疗关系存在,以及受损承担举证责任。

3、患者不配合以及医疗水平受限的举证责任在医院

    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贵发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微法官:一般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病历(有患者签名病程记录)和鉴定报告予以证明。

4、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微法官:无论是医方伪造、篡改、涂改、遗失、销毁,还是患者方抢夺病历,其无良、缺乏诚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如果一方不能合理解释病历之间的矛盾的话,也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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