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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挑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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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性别研究视界,继续以“男女平等价值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体现”为话题,重点聚焦“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快来看看吧!


 

面临的挑战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是体现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内在要求。但在实践层面,这一工作的有效推进以及妇女实际享有土地权益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法律规制的权利概念还未获得农村社会的充分认识,权利行使存在现实偏差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腐观念目前在许多农村地区仍有市场,这使得妇女一旦结婚便丧失本村村民资格。土地承包主体是农户,意味着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无论增减都平等享有承包权益,但多数农村地区认识不到户内的每个人与家庭共有权相对应。因此,许多妇女在夫家劳苦耕作几十年,到头来“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

挑战

 1

由于“从夫居”仍是农村社会的主要婚俗,妇女容易陷入人地分离的境地

“从夫居”习俗,使得绝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其一生中至少有一次迁移住所,这是与一生都能固守在原生家庭住所的男性的重大区别。如果不能落实《婚姻法》“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那么妇女即使在娘家或婆家登记了名字,也容易因婚姻变迁造成人地分离而难以实际享有权利。

挑战

2

不同地区确定的不同登记时间点和政策,容易使妇女在登记时“两头落空”

各地开展承包和开展登记试点工作的启动时间不统一,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账簿不健全,有的按照一轮承包时的情况登记,有的按照现实状况登记,这就使得部分妇女因为婚嫁迁移的时间差,在娘家和婆家都难以获得登记,容易陷入“两头落空”的境地。

挑战

3

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认识误区,集体多数人侵犯少数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仍有发生

部分农村地区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就意味着村民的一切事务都由村民(村委会)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村民自治的权力边界。村民自治是有前提的,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作,不能违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然而,目前部分农村地区往往延用存在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以集体决议为由排斥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权证署名权。

挑战

4

对以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纠正歧视性村规民约的认识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得力

实践中,法院对于通过村民自治决议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难以受理;有的虽然受理了,但是判决难以执行。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基层政府在这方面工作力度不大,使一些地方村民甚至以为妇女土地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挑战

5

几点建议

    坚持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价值立场,在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必须加以贯彻落实。针对目前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工作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以下几点建议:

01

针对相关法律概念在农村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阻碍,建议在修订或修改《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意见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原则底线、进入退出的程序和登记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

02

针对一些因农村婚嫁习俗而使妇女陷入人地分离的状况,建议制定土地相关的法律政策时,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性别文化和婚嫁习俗可能对妇女土地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尊重妇女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价值和尊严的人所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推行“差异性平等原则”。

03

针对因各地登记标准不一、启动时间不一造成的妇女陷入两头落空的现象,建议上级政府细化家庭承包共有人登记的相关制度,如:县级政府就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统一的登记时点,出台一个统一的、细化的共有人登记标准,使不同村集体在确权登记中有比较统一和明确的遵循,防止出现确权不到户、妇女两头空的情况。

04

针对一些农村集体侵犯妇女权证署名权的现象,建议在村民会议中避免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而应明确涉及少数弱势群体权益时“只公示不表决”的原则。

05

针对以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纠正歧视性村规民约的认识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得力的现象,建议加强人大监督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践行男女平等价值观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能,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内容转化为具体的行政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法律、政策、行政手段的有效衔接,确保男女平等的国家意志得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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