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最新一版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划重点!明确几项内容
一、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不得让农民集资;
四、不得让农民出工备料;
五、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
这五项不得可以说是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应该加以规范管理,保证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那么,新修订《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农民朋友有什么关系?又能从中得到哪些实惠与福利?一起来了解吧。
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确保建一条、成一条、让群众满意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根据新修订《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如果有人违反以上规定,将受到处分!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