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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转账凭证起诉借贷,诉辩双方举证责任问题解析

裁判规则汇编

2019/3/22

前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未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或是不慎遗失借款合同,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仅以银行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又会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本文就仅以转账凭证起诉,对方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解析。

1

-THE FIRST-

案例要旨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将证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让举证责任在原告和之间进行适当转移,而不是一味要求原告起诉时同时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具体而言,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案例来源

刘瑶诉唐呈睿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2017)津民申1108号(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2

-THE SECOND-

裁判要旨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与其履行“提供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出借人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在无其他相关证据能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流动的活动,而不能有效证明该笔资金是作借款用途使用,该笔资金有可能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或投资法律关系而用于支付货款、履行投资义务或是履行还款义务,故仅有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亦不能因此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诉求。

再者,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出借人提供反映双方资金流向的转账凭证可以佐证该借款合同的生效。因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合同,需要以出借人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为生效要件,故出借人主张还款还须就其履行“提供借款”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另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具体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与66辑)

案例来源

刘某某、谌某某与王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1

3

-THE THIRD-

裁判旨要

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由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若借款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否则由出借人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款人抗辩主张出借人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是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主张仅予以否认,没有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资金用途系用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则须对其主张事实不能确定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若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在出借人不能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则由出借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当事双方为情侣关系,出借人并未要求借款人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存在合理之处;再者,借款人抗辩款项系用于双方同居生活的共同开支,但因双方同居期间仅为9个月,款项数额达60万之多,从常理而言不可能产生如此大额的生活开支,及并无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借款人则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确定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出借人还提供了二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借款人在出借人向其追讨诉争款项时,也回应称“好,我尽快”、“钱后面一分不少你”,可见,出借人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故法院对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案例来源

李静、严辉锋民间借贷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258号 

案例汇编小结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论述,和邦律师团队给出如下建议:仅以转账凭证起诉对方的原因多数为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或证据保全意识不强,所以当您出借款项时,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签订及保存好《借款合同》以作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② 尽量通过相关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客观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并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如借款;

③ 在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时,可通过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保全借款人承认还款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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