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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能不能证明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

原告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胜诉要回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解读(十一)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的出借人直接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但没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等其他借款凭证。当借款人拒绝还款时,出借人仅凭唯一的转账凭证起诉,能否获得胜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此规定,应区分不同案情确定是否能够凭借转账凭证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1.被告抗辩原告所转款项系原告向其还款或支付其他款项的,被告应当就此举证证明

当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时,被告可能作此类抗辩:“被告收到款项属实,但该款系原告向被告偿还借款,因为此前原告曾向被告借过款”,或“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原告本次转款系向被告支付货款”等等。当被告作类似答辩时,法院将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原告确实向其借过钱,且其已将原告所借款项交付给原告。这里还应注意,被告此前“借给”原告的款项数额是否与原告本次转款数额相当。同理,如被告抗辩原告转款为支付货款,则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有买卖的事实,且原告所欠货款与其本次转款数额相当。

被告只有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成立,法院才会予以采信;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法院应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2.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的,原告仍应继续补充提供证据

当被告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时,如原告对此否认,此时举证责任转由原告,原告仍应继续补充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本次转款系向被告提供借款,如其不能补充证据,则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当然,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其抗辩。如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款之前已经全部偿还所欠被告的借款或货款,当原告的证据足以推翻被告抗辩时,法院自然不予采信,而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法院即有可能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双方具体如何举证还需根据案情而定。总之,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尽量避免收集单一证据,因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较弱,法院认定存在较大困难,个人在诉讼中也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所以出借人应当尽量全面收集证据,使各种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映证,这样在诉讼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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