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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治理”研究专辑论文推荐】韩雪晴:“全球公域治理:全球治理的范式革命?”


“全球公域治理:全球治理的范式革命?”

韩雪晴

摘要:在深度全球化时代,全球公域治理新议题兴起。全球公域治理之“新”不仅体现为治理领域的拓展,更体现为治理思路的变化。全球公域治理对现代国际体系的若干基本原则发起挑战,同时亦推动全球治理从国家主义范式、跨国主义范式转向全球主义范式,并对全球主义范式提出建立整合度更高的“硬治理”的新要求。在此新旧范式交替之际,全球公域治理内含诸多悖论。为有效消解这些悖论,中国应创新外交思维,树立新利益观、新安全观、新作为观和新发展观,为自身深度参与全球公域治理创造战略性机遇,为“全球公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力量。

关键词:全球公域;全球治理;治理范式

作者简介:韩雪晴,女,吉林省吉林市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全球治理、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外交。

正文摘读


·······

四、断裂与延续之间:全球公域治理相关的重要悖论


目前,全球公域治理对全球治理提出了构建整合度更高的全球机制的新要求,但主权国家对主权的有限让渡尚不足以构建起具有广泛合法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全球治理架构。换言之,全球公域治理正处于旧范式已经式微、新范式尚未完全建立的时代。在这一时代,全球公域治理中出现了几对重要悖论。


第一,“公”与“私”。全球公域之“公”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全球公域及其资源无法、也不能为任何主权国家、组织和个人以单独或联合的形式据为己有;二是全球公域向所有国家、组织和个人开放,任何主体都无法对其域内资源行使排他性使用权;三是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全球公共问题不是个别主权国家所能应对或解决的,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从本质上看,全球公域之“公”是由其共有性、非排他性和整体性特征决定的。全球公域之“私”主要体现在公域资源的竞争性方面。全球公域中的公共资源可被称为“拥挤性全球公共物品”,这类资源的竞争性在数量充足时表现得并不显著,其竞争性只有达到“拥挤点”之后才会充分显现出来。比如,当具备卫星发射能力的国家越来越多时,太空轨道资源的竞争性就会显现出来;当从事极地开发的国家越来越多时,极地矿产和生物资源的竞争性就会显现出来。竞争性凸显的全球公域将出现两种恶果:掠夺式开发导致的“公地悲剧”和排他式占有导致的“新资源战”。这印证了“所有人的财产就是没有人的财产”之西方古老谚语。总之,全球公域治理中的首要结构性悖论是,如何既满足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整体利益与福祉,又满足主权国家、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发展需求,即如何平衡“全球公益”(全球主义)与“国家私利”(国家主义)的问题。


第二,人权与主权。全球公域治理的兴起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共有之域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全球政治的普遍性与超越性;但同时,在无政府状态下,全球治理网络中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依然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在观念上仍无法超越民族主义情结。全球公域治理既要面向全体人类,促进全人类的福祉、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也要面向所有主权国家,保障主权国家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让渡部分主权,使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由此,引申出全球公域治理的两种不同取向:以全球公域的归属权和管辖权为主要关注对象的国家中心主义和以人类的存续状态和治理规则为主要关注对象的人类中心主义。主权与人权的矛盾体现为“国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治理取向的博弈,也即国际社会中“排他性利益”(exclusive interests)与“包容性利益”(inclusive interests)的张力所在。全球公域治理的重要思想任务便是促进国际社会中上述两种取向、两种利益的协调与融合。


第三,权利与义务。全球公域资源富集,极具开发潜力与价值。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国际行为主体在国际法的规制下享有自由进入、开发利用等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生态保护与合理开发的义务。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有关损害国际公共资源的国家责任规则形成任何的国际习惯法;但一些体现公域治理义务的原则仍体现在部分国际条约、国际宣言等软法中。这些原则包括: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与跨界损害责任原则、非军事化与和平开发利用原则、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原则、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等。在全球公域治理中,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要杜绝仅强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


第四,能力与责任。由于科技水平和国家实力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全球公域的感知、利用不是同步的。时间上的差异性本质上是能力差异性的投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水平而成为率先进入全球公域的“强者”,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水平落后而成为无力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弱者”。全球公域及其资源本为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但事实上却因主权国家间的治理能力差异而被打上了“南北政治”的印记。为了弥合全球公域治理中的“能力鸿沟”,世界各国不能重复主权领域先占原则和排他性开发的悲剧,应保持对弱国的公平性和开放性。当务之急是以治理能力来界定治理责任。全球公域更多为强国所感知,但也同时意味着强国肩负更大的责任,而非将其负外部性转嫁给同代的弱者。对于全球公域的治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有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人员培训和技术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快具备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能力;而发展中国家亦有责任在发达国家的帮助下,改进资源开发环境和技术条件,以确保全球公域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第五,代内与代际。“全球公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不仅具有横向的空间维度,同时也具有纵向的时间维度。当代人在开发利用全球公域及其资源时,既要考虑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给当代人带来的利益与福祉,又要着眼长远,为子孙后代计;既要满足当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又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这就是全球公域治理在时间维度中的辩证法。如果说发掘公域资源的战略经济价值是国家发展的应有之义,那么促进全球公域的可持续发展则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Edith Brown Weiss)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代际责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地球的条件对我们子孙的福利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的地球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在利用地球资源时变得日益相互依赖。我们快速的技术增长保证这种相互依赖也会增长。因此,当我们将对自己国家的关心扩大到更大的时间和更广的区域范围时,必须将对这种关心集中在保护我们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的地球质量上”。


第六,应然与实然。当今全球化正处于一个新旧特征共存的时代: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间相互依存度趋于紧密。全球公域的广阔性与共有性为构建真正具有全球代表性的治理机制提供了空前的平台与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全球公域治理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共治”“善治”理想,意味着在人类历史上将不存在缺乏治理机制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验、科学水平和治理能力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全球公域治理处于一种事实上的“非全球治理”的状态——既缺乏普遍有效的全球权威性机制的支撑,也无法实现全球各层次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参与。 现实中,全球公域仍存在自由国际主义主导下的霸权国先占优势,仍存在“碎片化治理”的问题。因此,在“局部全球化的世界”中,必须兼顾全球公域治理的现实境况和内在规定性,巩固全球公域治理机制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将“实然”层面和“应然”层面有机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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