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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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