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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_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第三节 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新增)
一、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熟悉)
(—)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 1)报送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 2)报送路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 网上 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 3)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罚
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 ,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暂停时间不超过 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 不予受理 :
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②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③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2. 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实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
首次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 首次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3.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实名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服务起止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 一般税务咨询” 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 “一般税务咨询 ” 填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釆集制度。1. 四项业务报告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 的 次年3月 31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等。
2.其他业务的报送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3.年度报告的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 每年 3月 31日前 ,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及其户数、业务收入金额和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等。
二、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 全国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 负责 所管辖地区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第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査询服务。纳税人可以查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査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 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 和 信用等级 相结合方式。1. 信用评价的内容
( 1)信用信息指标
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 2)信用信息采集
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 机构所在地 。
( 3)信用等级评价
省税务机关 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 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 70分计算。
( 4)信用等级标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Tax Service Credit, 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 级、 TSC4级、 TSC3级、 TSC2级和 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 500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第一, TSC5级为信用积分 400分以上的;
第二, TSC4级为信用积分 300分以上不满 400分的; 第三, TSC3级为信用积分 200分以上不满 300分的; 第四, TSC2级为信用积分 100分以上不满 200分的; 第五, 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 100分的。
( 5)信用积分扣减
税务机关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 (试行 )》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进行 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对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 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 (试行 )》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
( 6)信用失信名录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 2年 ,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 的, 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 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 的,税务机关应当 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
2. 信用评价的应用
( 1)对达到 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①开通纳税服务 绿色通道,对其所 代理 的 纳税人发票 可以 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
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 提供便利化服务 ;
③在税务机关 购买涉税专业服务 时,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 。
( 2)对达到 TSC4级、 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 3)对达到 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③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④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4)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②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③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 相结合方式。
【新新提示】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 信用积分 和 信用等级 相结合方式。1. 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基本信息
(直接得分)
包括 4项二级指标: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执业记录
(累加计分)
包括 8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8类涉税业务
不良记录
(累计扣分)
包括 14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 (试行
)》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纳税记录
(累计扣分)
包括 1项二级指标,即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2. 个人信用积分记录规则
( 1)信用积分方式(见上表)
( 2)信用失信名录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査询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 ,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公吿和推送(了解)
(一)公告和推送的主体
省税务机关 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 社会信用平台 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査、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公告的渠道和内容1. 公告内容
( 1)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      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
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2.公告渠道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公告,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送的内容和渠道1. 推送内容
( 1)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 2)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推送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      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推送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
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 5)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风险评估情况等基本信息。2.推送渠道
税务机关运用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基础、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四、违法违规责任(熟悉)
(一)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的惩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税务机关进行分类处理。
1.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 向当事人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 两名以上 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省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 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推送 ,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省社会信用平台管理要求,定期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 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等部门推送 , 对风险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风险预警、启动调査评估。
(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惩罚
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信息向 税务稽査部门 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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