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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免税-储蓄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利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1]
  自1994年1月1日起,第四条修改为:“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2]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
  自1999年8月30日起,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4]
  自1999年8月30日起,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
  2007年6月29日起,​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
  自2019年1月1日起,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7]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1994年1月28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2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2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六十六号[2007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12月18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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