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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权利(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 
   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了,并且他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样,因债权人的不行为就使保证人处在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依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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