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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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