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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起火,物业经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为何被拘留?

明明是业主吸烟引起自己家火灾,也没烧到别人,也没烧死人,为啥物业公司的经理和2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却被拘留?


1、这起火灾啥情况
(1)时间:去年8月8日凌晨0时许

(2)地址:深圳华强广场D座24楼一住户家中

(3)着火了:该户堆积在室内和阳台上的大量电子配件着火了。

(4)灭火救援:消防员和当地派出所警员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将火扑灭。

(5)火灾原因和损失:经现场勘验和初步调查,该房间业主是一名在网上卖电子元件的供应商,其在储藏室存放了大量电子原件,初步判断系业主吸烟不慎,引燃储藏室易燃物,过火面积约26平方米。

2、物业人员火灾中的表现
(1)敲门半小时,没报警。因事发凌晨,住户睡得太沉,没有察觉到房间起火。所幸屋内安装的烟雾报警器发出警报,将火情信号传送至物业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的一名值班人员接到信号后,在住户门口敲门近半个小时(我觉得还是挺敬业的呀),在没有确定屋内是否有人及是否发生火灾的情形下,该名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报警。着火后,住户被浓烟熏醒,自行打开房门逃生。

(2)没启动消防消水泵。在最初扑救过程中,物业管理处消防值班室工作人员不熟悉水泵操作,没有及时启动水泵,贻误了火情处置。

(3)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经消防调查,发现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3、拘留了三人,为啥?
当地的华强北派出所依法对物业经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为啥拘留物业公司经理孙某。这主要是消防法64条第1款规定,因为他指使他人(无证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法21条),冒险作业。

(3)为啥拘留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杨某和张某路。这主要是消防法64条第3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当然,警方也会依法追究房东兼住户的郑某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在聘用人员时,必须有考虑相关法律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须要查清是否存有无证上岗人员。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一经发现(不用发生火灾)就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严重的会被 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也要恪尽职守,练好本领,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好,报告火警、启动灭火应急预案、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使用状态等,这样才不至于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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