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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总部管理服务费的税务管理

 

摘要:集团性物流企业向子公司收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子公司能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此项费用,直接关系到集团税务风险管理,企业需分清收费项目并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进行收费管理…

关键词:集团物流企业  管理服务费

物流企业一般跨地域异地经营的较多,为了节约成本并高效管理企业,很多物流公司的采购、财务、市场开发、系统研发等都是由总部统一管理,并向受益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总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缴纳6%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解决了物流企业总部向子公司收费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但总部收取的已纳增值税管理服务费能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合法扣除呢?我们再看一下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2016年5月1号之后,物流企业总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各子公司收取各项管理服务费了,从增值税法理来看,总部收取子公司管理服务费并按6%缴纳增值税,子公司付款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从物流企业集团整体来看,一增一抵并没有多纳增值税税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总部可以任意收取,否则会有极大的所得税风险,因为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条款并没有严格规定集团总部管理费与服务费之间的区别,甚而把两者综合到一起进行增值税管理了。我们看2016年3月21日《中国税务报》一则案例:  

某集团公司每年与其子公司签订投资项目及资金筹划服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服务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核服务,提供资金预算、筹措、监督检查服务,提供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服务,提供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成本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引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集团公司以收入规模为基础每年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税务机关发现,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无法清晰辨识。调查中,子公司无法提供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评估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切实的服务成果。同时,定价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也很突出。集团公司以子公司的收入规模确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使得在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相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各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在5年间存在较大差异。最终,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该笔费用的实质不是提供服务,而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从上例中,某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主要是某集团公司没有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和对同行业其他集团公司同类服务相比,集团内服务费定价整体是否相类。二是同一子公司同类服务的定价在历年间波动较大、集团内部同类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差异较大,定价不合理,不能认定为企业奉行了“独立交易原则”。三、集团服务成果不能从合同中清楚展出,集团服务项目不具体化,不能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四、所得税法对集团“管理费”与集团“服务费”是有区分的,如何区分?既要看业务实质又要看服务合同具体服务项目,而该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定的合同难以区分。那作为集团性的物流公司总部如何向下属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呢?笔者认为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集团总部首先要分清经营性收费、管理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如快递公司收取的收件费用、派件费用、运输费用和中转费用等。经营性收费可以根据应税行为确定税率,如代子公司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就要按11%税率征收收取,代子公司派件费用可以按6%税率征收收取。服务性收费是总部为子公司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代子公司统一确定供应采购而产生的订单费、洽谈费等,按照财税【2016】36号文,服务性收费按6%税率开票收取。总部管理性费用是指总部集团管理产生的费用,这类费用一般不好计量子公司到底受益多少,如总部董事会等行政机构办公费等。按照财税【2016】36号文,总部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以按6%税率开票收取,但根据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总部提取的管理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费用时,要分清收费类型,这样便于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和确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大中型物流公司可以将一些专业性的服务独立成立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按标准收费。如对财务集中管理的物流公司,可以成立财务公司,独立运营,集中处理各地子公司帐务、收付款等事项,然后根据服务成果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向受益子公司收费。

三、对于不能独立运作的管理服务项目,如市场开发收费、总部统一人员管理服务费等,需要在独立交易的原则下,拟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要清楚地注明服务事项、具体怎么服务管理、如何定价收费等,并将管理服务合同作为税务备案的重要文件。

四、国税发[2008]86号文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物流企业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时,切忌按各子公司自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为收费标的进行打包收费,如将财务集中处理服务费、统一采购服务费、IT服务费、人事管理服务统一打包收费,这样很容易让税务部门认定为“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而纳税调增。

五、对于某些由总部统一实施的专门针对某几类子公司的项目收费,必须由总公司与子公司单独签定合同,如由物流公司总部统一实施的客户货物标准化项目,总部必须与各受益子公司单独签定专项服务合同,标明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六、总部有些服务是统一支付统一结算并由集团内统一使用的,如IT系统服务费,这类集团服务费需要按一个标准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来分摊统付统用的服务费。不过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摊协议要具体分摊标准、方法和收益形式,让税务部门能清晰地看到服务费的收、支、分情况。

七、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公司集团化已是大势所趋,由集团公司专业化、统一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集团总部如何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将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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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3月21日《中国税务报》《母子公司服务费处理不当,小心被纳税调整》作者:王丹、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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