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昌达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诉诸法院。现昌达公司认为:合同无效却又判令昌达公司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是错误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无效,则只有在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本案所涉工程尚未经竣工验收,故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且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直接判令昌达公司给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主要问题是昌达公司是否应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经查,二审判决判令昌达公司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即合同无效的后果。并非基于已认定无效的合同中对工程款的约定。而昌达公司申请再审所引用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的是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时,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款的情形,与本案案情并不相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涉案工程至诉讼时仅完成地基基础、地下室及首层钢筋的施工,且涉案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并不能得出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发包人给付相应价款的结论。故二审判决昌达公司应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昌达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对于无法竣工的烂尾工程,由于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有人认为,对于未完工程由于无法进行验收,致使无法确认工程量知否合格。在工程质量无法确定是否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笔者认为,对于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两个概念,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并不一定是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导致,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法竣工的烂尾工程,如果发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已完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就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上述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并不能得出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发包人给付相应价款的结论。故二审判决昌达公司应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4)民申字第1795号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判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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