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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前言:

工程施工后,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工程款逾期利息?且看此文。

案情简介:

1、2016年2月,金榜麒麟公司将厂房工程发包给苏通公司,由其总承包(土建、水电安装、消防等)。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应付金额贴息4%作为财务费用补偿。

2、合同签订后,苏通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8月1日,多方对案涉工程厂房一、门卫二两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其中厂房建筑面积为17734.9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门卫建筑面积为16.1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

3、2016年9月14日,双方对案涉工程签署了工程交接书,确定了交接工程系案涉工程。金榜麒麟公司自2016年2月29日至8月19日累计向苏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8554360元,其收到开具发票的金额为18554360元。

4、截止起诉日,金榜麒麟公司仍有259614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苏通公司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争执:

金榜麒麟公司认为,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二者同属于违约金性质,并罚明显过高。

苏通公司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但利息是法定孳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和利息不能同时主张。

法院观点:

金榜麒麟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其支付欠付款项4%的财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金榜麒麟公司主张其不违约,与查明事实不符。金榜麒麟公司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不应同时主张,但是,逾期付款利息系欠付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与违约金约定并不冲突,且即使两项金额累加,亦不明显过高,故不予调整。

本案经验总结:

1、为什么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工程款逾期利息是发包人因资金占用行为而产生的工程款的法定孳息,而违约金是一方违约时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施工方一并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并不构成重复诉讼。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承包人可以一并主张。当然,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否则,法院会酌情调整。

2、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标准。

发包人一旦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起诉一并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此,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必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及计算数额。即便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酌情调减,但是,即便如此,违约金条款还是要在合同中列明,否则,后续就不好主张。

3、本案中,合同中约定应付金额贴息4%作为财务费用补偿的认定。

由于该约定模棱两可,具体是欠付工程款总金额的4%还是年息4%,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这给法院最终的解释带来困扰。合同双方虽然对此各有说法,但是,法院最后还是认为此处的4%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欠付工程款的4%,而不是年息4%,二审法院也坚持这个观点。可见,在合同签订时,施工方没有注意到此处用词的精准性。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一定要详细清楚,千万不能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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