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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月饼券 想说要你不容易

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强调,今年月饼券面不得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不公平条款。然而,晨报热线连日来仍不断接到晨报读者打来电话,反映不少月饼销售单位“顶风作案”,将不公平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其中“小南国”工作人员竟不知月饼券标注“过期作废”属违规做法。而新亚食品工作人员则将市面上出现印有“过期作废”等字样的月饼券,归结为“月饼券是提前印刷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反映仍有企业“顶风作案”外,还有消费者称,虽然工商部门曾明确表示,对于月饼券过期领取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协商解决。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不同的酒店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仍然说过期要作废,有的说给延后期,但说不给折现也不给替代品。月饼券过期问题,我们到底听谁的?”有消费者说。

小南国:有工作人员不知新规

市民朱先生最近收到朋友送过来的一张“小南国”的月饼券,面额为398元。“券的背面印有领取的地方。我发现‘提货须知’这一栏有一行小字:‘逾期作废’。我有点吃惊,之前工商部门已经要求企业不得出现这样的‘霸王条款’,怎么现在还是出现在月饼券上?”

更让朱先生觉得离谱的是,标价398元的月饼礼盒只装有小小的6只月饼,以及一个没有茶叶的空茶叶罐,“虽然还附送了一瓶红酒,但怎么看这些东西都不值398元。”

针对朱先生反映的情况,昨日下午,晨报记者来到小南国东湖路店。当记者告知月饼券不得印有“逾期作废”字样时,一位张姓负责人竟反问:“这是哪里的规定,是谁规定的?”

而上海小南国品牌部门工作人员陈小姐随后打来电话解释说,月饼券印“逾期作废”仅仅是敦促持券消费者尽快前来提货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过期后券就是废纸一张。“过了9月29日最后提货日期后,如果仍有市民持券到提货点提货的话,只要提货点有余货,一定会给市民兑现的。”

然而,对于记者追问工商部门此前已明令禁止,为何小南国月饼券仍要印上“逾期作废”时,陈小姐不愿作答。

对于市民质疑月饼盒过度包装问题,陈小姐表示,月饼、盒内附送物品以及红酒的价值确实与月饼券的面值等值,“这也体现了小南国的品牌价值,包装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如果消费者有疑虑,我只能说是每个人的看法和观念不同而已。”

新亚:月饼券是提前印刷的

与朱先生有相似遭遇的还有市民孙先生。他拿到的月饼券是上海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印发的2012年月饼提货券,所提的月饼品名为“金樽赏月”,价格为159元。

晨报记者注意到,月饼券正反两面都出现了“过期作废”的字样:在月饼券正面左下角部位,印着“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而在反面顶部醒目位置的“请注意下列事项”,也赫然印有“季节食品不予归还,过期作废”的字样。

除此以外,月饼券背面上还特别标注了“本券使用至2012年9月29日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孙先生介绍说,今年他收到不少月饼券,大部分票面上都没有“过期作废”的字样,“这表明月饼生产销售企业已经注意到了有关部门的禁令。”

对新亚月饼券出现“过期作废”以及醒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孙先生称自己感到很不舒服:“总觉得新亚食品公司有点盛气凌人。”

对此问题,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新亚食品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毛先生表示,印有“过期作废”等字样的月饼提货券确实是公司印发的,“原因是月饼券是提前印刷的,当时工商局出这个文的时候,大部分月饼券已经发出去了。”

毛先生表示,对那些尚未发出去的月饼券,新亚已用图章将“过期作废”字样遮盖后再销售。“此外,在所有的新亚月饼提货点,公司也贴出了通告,告知消费者券上的‘过期作废’以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应予以消除。”

当记者询问印有“过期作废”字样的月饼券到底发出去多少时,毛先生称,“不清楚”。

律师说法:建议明确说明如何处置

对部分月饼券仍标注“过期作废”,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表示,月饼券是消费者用钱购买的,过了期限后,仅代表提取该商品的功能作废,并不意味着交易终止。因此,月饼券标注“过期作废”、“逾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也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王展说。

王展还表示,月饼券不印“过期作废”,并不意味着券过期后还能提取等值物品。“过期月饼券已失去原有价值,给生产销售企业造成了财产损失,持过期月饼券的消费者违约在先,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因此持月饼券的消费者还是应按期提货。”“为了避免纠纷,商家应该在月饼券上对提货期限以及超过期限后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说明。”王展说,“有的商家本身就是做糕点生意的,月饼过季后,他们可以提供相似商品给顾客,但有的商家经营的是餐饮,主营并不是糕点,这很有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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