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总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11条规定的:“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35条替代,但我认为该条款内容中,与侵权责任法不相冲突的部分,仍旧有效,比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2、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3、代理词应及时写,先写提纲,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写。即一个案件主要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再一一解决。
李**诉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李红星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
对于原告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及被告本人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也证明了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实。
三、对于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
1、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的作业条件。
被告安排原告负责工地,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买。但没有向原告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被告未尽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
被告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原告的劳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而被告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
3、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个人劳务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活劳动的过程中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要不同程度地接受劳务者对其进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者则应当不同程度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其他民事关系所不具备的。
在劳务关系中作为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11条规定的:“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35条替代,但我认为该条款内容中,与侵权责任法不相冲突的部分,仍旧有效,比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2、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3、代理词应及时写,先写提纲,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写。即一个案件主要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再一一解决。
李**诉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李红星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
对于原告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及被告本人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也证明了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实。
三、对于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
1、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的作业条件。
被告安排原告负责工地,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买。但没有向原告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被告未尽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
被告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原告的劳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而被告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
3、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个人劳务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活劳动的过程中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要不同程度地接受劳务者对其进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者则应当不同程度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其他民事关系所不具备的。
在劳务关系中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