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以下情形:
通常的对于个税的税前扣除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起征点、社保公积金、部分商业保险、公益捐赠、或其他特别规定的减免情形。范围较固定、节税效果较为有限。
方案: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奖励
方案的前提是基于特有的纳税奖励政策、和支持核定征收的个税征收方式。
参考:改变原有的雇佣关系,个人通过独资企业代替自然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相同的服务。个人独资企业交纳:小规模增值税3%,附加0.3%,个人所得税核定10%利润率,无企业所得税。
例: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 增值税:300/1.03x3%≈8.738万元
- 附加税:8.738x10%≈0.874万元
- 所得税:核定10%利润率,不做账300/1.03x10%x35%-1.475=8.719万元
- 奖励: (8.738x50%+8.719x40%)x30%≈2.357万元
- 综合: 8.378+0.874+8.719-2.357≈15.614
- 综合税负率:15.614/300≈5.20%
附:核定征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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