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经批准核销的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 不做账务处理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借: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 不做账务处理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
三、具体解释
(一)其他应收款的概念
其他应收款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其中: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预付款的转入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疑惑,难点
是不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其他应收款核销都应该按上述账务处理程序进行?
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其他应收款的核销都是按照上述账务处理进行,这也是很多会计人员的疑惑,也是难点所在。
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发现在核销其他应收款时,如果只进行财务会计的处理,预算不记账,“资金平衡表”是不平的,即:
财务会计货币资金+可收回款项—不纳入预算管理款项≠预算会计资金结存数额,不知道为什么。在此,也是撰写本篇文章的初衷所在。在此进行解惑。
1、经批准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的原理
首先是在发生其他应收款时,比如差旅费借款等,发生时或在年末,预算会计是需要进行确认支出的。
即根据1号文解释:单位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确认相关预算收支,确保预算会计信息能够完整反映本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因此,其他应收款因逾期,经批准核销时,预算会计不再进行账务处理,这是基本原理。
但目前很多单位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并非是在政府会计改革之后发生的,都是在政府会计改革前(2019年以前)发生暂付款项,那么决定了对这部分其他应收款核销,预算会计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的关键所在,是在政府会计新旧衔接的时候,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其他应收款是否进行了调减(预算会计确认了支出),如果未进行调减处理(预算会计未确认支出),那么在这部分其他应收款进行核销时,预算会计是需要进行平行记账的。
行政事业单位可收回性质的他应收款经批准核销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借:坏账准备/资产处置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 借:事业支出/行政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从理论的角度,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或职工的借款以及不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尤其是不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是不应该发生的,发生了就属于违纪行为。对于可以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当然也不能确认为支出,这都属于非正常的财务行为。
因此,无论在以前年度发生时,还是现在发生的可收回业务都不应该确认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会计的新旧衔接时,对其他应收款的处理,有很多单位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可收回处理,因此这部分其他应收款经批准核销时的账务处理,就不能简单参照“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进行账务处理,唯有弄懂原理,才能做出正确选择。
还有一点在涉及处理相关的往来款项时,大家需要关注在新旧衔接的节点,是如何进行调增和调减的,才能做出正确的账务处理,不能简单依据平行记账规则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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