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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确认之一 ——债权的边界

职工保护不仅体现在劳动法领域,破产程序中对职工的倾斜性保护也是无以复加的。现行《企业破产法》条文中共计提到“职工”22次,其中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均是为保障职工权益而设定。职工债权的调查统计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根据作者实务经验,重点阐述职工债权的组成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构成

职工债权囊括职工在破产受理前的欠付工资、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各类补偿金、医疗费用、抚恤费用和伤残补助费用等。【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需主动查询债务人财务账,整理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调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员工离职在职情况及医疗工伤发生情况,依法编制职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二、具体认定

(一)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注意:

1.职工应做广义理解,不仅指合同工,还包含临聘人员、劳务派遣工等;但此处所指职工特指债务人企业职工。

2.职工借给企业的款项不属于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职工债权顺位予以清偿,只能列为普通债权。

3.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职工工资,列为普通债权。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破产受理前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受理后的视经营情况定,但亏损情况下需调低工资待遇。

5.对属于职工工资构成的奖金,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对确实存在合理的与业绩挂钩的职工奖金,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24条】

(二)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债权。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

注意:

1.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释[2002]23号)第61条第1款第(二)项】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养老和医疗)以企业实际代扣未缴金额为准。

3.单位欠缴职工社保,在职工债权统计时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和医疗)予以确认。公告时建议特别说明该部分清偿时直接由社保局作为全额受偿主体;破产清算案件中已无法补缴社保情形的除外。

4.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职工选择放弃补缴并提出书面申请“不缴不计”【重庆地区政策】的,单位代扣未缴的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应当列为职工债权直接向该职工清偿。

5.因欠缴和未缴社保,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相关待遇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具体待遇损失应当根据统筹地区的政策予以确认,对于医疗报销比例等,管理人可以函请当地社保机构予以协助确认。

6.对于临近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未缴导致不足缴费年限,退休后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结合单位应缴却未缴年数,按比例计算损失额度。

7.在重整期间,可以与当地社保局协商,先部分交纳医疗和工伤保险等险种,防止债务扩大。

(三)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列为职工债权。补偿金主要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注意:

1.经济补偿金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2.对于离职但未完善离职手续的职工,管理人进场后需及时通知其完善手续,通知不上的,公告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费用、抚恤费用和伤残补助费用

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而言,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应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列为职工债权。

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或者工亡情况下,支付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相关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应列为职工债权。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其他

1.住房公积金。债务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

2.待岗期间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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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代明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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