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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浅析上海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航行避让规则及建议

范海涛律师,曾任远洋船舶驾驶员,现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律师。范律师先后获航海学士和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多年来范律师一直专注于海事海商案件,包括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难救助、沉船打捞清除等;海上保险;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及船舶修理纠纷;船舶融资与抵押纠纷等。



阅读完本文后可点击以下延伸阅读↓:

大型船舶进入长江口北槽航道操作体会

【法律法规】长江口深水航道(12.5 米)试通航期间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为正文:


笔者曾任职船舶驾驶员,目前作为一名海事律师,主要处理海事类案件。由于职业习惯,笔者一直非常关注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尤其是复杂航段内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上海港吴淞口警戒区是进出长江以及进出黄浦江的必经之地。此处船舶交通流量大,交通流向复杂。同时,在该区域还有大量的小船在此汇集和通行。另外,此处航行船舶受潮汐影响也非常明显。同时,笔者也曾参与处理过在该水域发生的几起船舶碰撞事故。为此,笔者更关注该区域。为便于船舶安全航行,我们结合相关航行规章在此分析并梳理一下吴淞口警戒区船舶之间的避让规则。顺便也提出一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吴淞口警戒区有关船舶间避让的主要规定

有关吴淞口警戒区船舶之间航行避让规则主要在《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避让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逆水船避让顺水船;(三)小型船舶避让大型船舶。”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二)'小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颁发并于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的《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刘河口警戒区。”

其中第十三条,“船舶穿越或者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非限于吃水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包括在警戒区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二、 吴淞口警戒区避让规则的理解


1、依据《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吴淞口警戒区内避让规则如下:

(1)当一船遇到正在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应当为正在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让路,且不考虑两船是否顺逆水的情况,也不论两船船型大小。对此,我们可以简称“进出避让规则”。

(2)如非第(1)点所述情形,当一船逆水航行时,其应当为顺水航行船舶让路,不论该船船型大小。对此,我们可以简称“顺逆水避让规则”。即不适用“进出避让规则”的情况下,再考虑是否适用“顺逆水避让规则”。

(3如既非第(1)点,也非第(2)点所述情形,当一船为小型船舶,遇到大型船舶时,应当主动避让大型船舶。对此,我们可以简称“大小型避让规则”。即“进出避让规则”和“顺逆水避让规则”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大小型避让规则”。

笔者认为“进出避让规则”最优先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当大型船舶准备驶入黄浦江时,其需要对准导航航标或灯塔航行,并逐步驶入相应的航槽,此时大型船舶无法大幅度调整航向。另一方面,此处流向复杂,大型船舶不能降速太多,因为降速太多会导致舵效变差,船舶保持航向的能力会变差。容易导致船舶偏离航槽而发生事故。以上两个原因导致进出口黄浦江的大型船舶的避让其他船舶的能力几乎没有,因此,此时法律赋予了正在进出口黄浦江的船舶更高的通行权利。

2、依据《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在吴淞口警戒区内避让规则如下:

由于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吴淞口警戒区,吴淞口境界区内的深水航道延伸段也适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吴淞口警戒区内一船穿越或者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时,那么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对此,我们简称“穿越避让规则”。

吴淞口警戒区内,如果一船是非限于吃水船舶,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对此,我们简称“限于吃水避让规则


三、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避让规则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述第二部分的理解,我们发现,《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以及“大小型避让规则”,与《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确立的“穿越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避让规则”存在冲突的可能。

上述可能存在冲突规定容易误导船舶操纵人员,尤其是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密度大,稍许迟疑,即可能酿成大祸。但令人庆幸的是,从2011年1月8日起《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开始实施至今还没有类似案例出现。这充分说明海事主管机关已经考虑到此类问题,并做了充分的宣传和普法工作。

四、吴淞口警戒区内船舶避让规则冲突的解决

如遇到避让规则之间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两者均为部门规章,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来解决可能的冲突。《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颁布在后,在《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与《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规定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两者不冲突,两者均应分别适用。笔者简要试析如下:

1、“进出避让规则”和“穿越避让规则”

当一船正要驶进黄浦江时,但恰好也需要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此时存在疑问是该船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还是反之。

如上所述,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穿越避让规则”,即此时正要驶入黄浦江的船舶如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其应当为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正常航行的船舶让路。

但是事实上,从深水航道延伸段到黄浦江口还有一定的距离可供船舶调整姿态驶入黄浦江,因此由于空间距离的存在,该船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先主动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然后再调整姿态驶入黄浦江。

当一船驶出黄浦江时,然后恰好需要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此时存在的疑问是该船避让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还是反之。同样道理,也应优先适用“穿越避让规则”。但事实上,由于空间距离足够船舶调整姿态,船舶驶出黄浦江口后再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其仍应当为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让路。

2、“进出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规则”

同样道理,“限于吃水规则”优先适用。

3、“顺逆水避让规则”和“穿越避让规则”

当一船为顺水船,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位逆水船,此时两船如何之间如何避让。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此时顺水船要给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船舶让路。

4、“顺逆水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规则”

当一船为顺水船且为非限于吃水船,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为逆水船,同样,该船应当给正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的限于吃水船舶让路。

总结可知,在吴淞口警戒区内,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通行优先级高于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正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通行优先等级高于穿越或者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的船舶。

如不涉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则仍然依次按照“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来确定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五、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吴淞口警戒区内的有两个避让规定存在,船舶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并应充分注意到两个避让规定存在冲突的可能,准确地判断并确定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及早联系并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

笔者提出一个不成熟的建议,如有不妥之处,还请业内同行指点。考虑到黄浦江口距离深水航道延伸段的南边界具有一定的距离,是否可以将深水航道延伸段的南边界作为吴淞口警戒区的北边界。如此,可避免两个规定所确立的避让规则冲突的问题。

如此原来深水航道延伸段北边界以北的原警戒区部分可变成普通的进口通航分道。如此从吴淞口锚地驶出准备驶入黄浦江的船舶需要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三条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有关船舶让路。驶过深水航道延伸段后,再依次考虑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如此可以让进口船舶通行更加顺畅。

如按照现状,从吴淞锚地准备驶入黄浦江的船舶,直接需要考虑《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然后准备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再考虑《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确立的“穿越避让规则”和“限于吃水避让规则”。穿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后,还需要再依次考虑第二十五条确立的“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

两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笔者建议的修改方案更有利于船舶驾驶人员驾驶船舶。因为深水航道延伸段北边界以北的警戒区变成进口通航分道后,驾驶人员如穿越仅需要给正在通航分道内通行的船舶让路即可,不再需要纠结并考虑依次适用 “进出避让规则”,“顺逆水避让规则”和“大小型避让规则”的问题。此时加大了穿越船通过的难度,但提供了进口船舶通行的效率。

笔者在此对两个避让规定以及两个避让规定之间如何处理做一分析并提供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也算是对上述两个避让规定的宣传,为船舶安全通行出一点绵薄之力。

范海涛律师,出身船员,现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律师。范海涛律师具有航海技术学士和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多年来范律师一直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纠纷,主要包括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难救助、沉船打捞清除等;海上保险;船舶建造、船舶买卖以及船舶修理纠纷;船舶融资与抵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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