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交通违法典型案例3
案例08
乘客开车门撞倒电动车主被判赔偿
2012年9月6日16时许,市民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袁桥菜市场时,该车乘员赵某开车门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张某,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王某、赵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2月6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前期产生医疗费及部分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张某其他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张某一次性赔偿17万元。
法官点评: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城市道路日渐拥挤,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在路边临时停靠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但是根据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以确保安全。否则造成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不仅给别人带来痛苦,自己还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
案例09
司机货运超载被罚起诉被驳回
2016年3月2日23时许,马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睢宁县境内时,因涉嫌超载被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扣。经过对马某车辆过磅检测,其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根据规定,对马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记3分。马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符合车辆装载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起诉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其行为构成超载。遂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货运车辆不得超载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车辆超载必然会对其自身运行安全性能造成危害。货运车辆的驾驶人不能仅出于经济利益,而不顾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侥幸从事超载运输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依法行政行为,不让违法驾驶员存侥幸心理。
案例10
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吊销驾驶证
2014年3月22日10时许,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当场死亡,经丰县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7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2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根据规定,对于某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告作出吊销于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机动车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驾驶证被吊销的行政处罚。本案中,交警部门遵循法定程序,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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