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农民工维权案例

欠薪、工伤、职业病、被无故辞退……这些字眼不是新闻,却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如同阳光背后的阴影,尾随在众多农民工兄弟身后,在他们打工致富的路上设置偌大的绊脚石,在他们艰难求生的时日中张开吞噬幸福的巨口,让他们陷入困境却往往求助无门。

如何避免陷入困境?陷入困境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期待这些案例能够为农民工兄弟提供一些帮助,为迷茫中的他们指点一二。

请给身边农民工一个微笑

案例一、讨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为讨回包工头拖欠他们的2万元工资,来到单位门前静坐、打条幅,结果不但没要到钱,还被公安局以扰乱治安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调解,他们在1个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

律师点评:欠薪问题是农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在工资年结的建筑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每到年底,都会有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而采取静坐、示威、跳楼等极端手段进行讨薪,许多实例证明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面对欠薪问题,农民工朋友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为谁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么,身份证号是什么,这是在处理欠薪问题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建议大家选择工作时最好去一些正规的大企业或者劳务公司,签署正规合同,这样发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较小。在签合同时,关于工资数额、结算方式、补贴福利等问题,一定要让单位写下书面凭证。

建筑单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给工人发生活费,到年底再发工资。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停发生活费的现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这很可能是由于上级层层拖欠工程款,包工头赔钱而准备逃跑的前兆。这时候应该向老板索要欠条,实在要不到欠条,可以进行录音,这都是有力的证据。

遭遇欠薪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即使最后讨回了工资,也要对单位做出赔偿,这对农民工来说得不偿失。

案例二、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例】杨某,超市保洁员。2009年2月的一天,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经鉴定为八级工伤,共获得了16万元赔偿。其中肇事司机赔了约2000元,单位赔了约6万元,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律师点评:法律对上下班途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从劳动者的住所到务工地点这段路程当中。加班加点发生交通意外或伤害、伤亡都算工伤。不过,在休假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有个案子是一个保安过马路去买香烟被车撞了,因为是在休假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所以不算工伤,只能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

1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电动车造成伤害的,都算工伤。修订的条例减轻了劳动者负担,是社会保障的一大进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责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章守纪。遭遇工伤事故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交警出具的简易交通认定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单位开具的因为休假扣减工资的证据,这属于书证。另外就是证人证言,如张三、李四看见了,会出庭把这些事情说清楚,这属于证人证言。还有物证,如手机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这就是物证。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时,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会获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保障金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而伤残就业保障金是由单位来支付的,这是一个新的不同点,以前这些都是由单位支付的,修订后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案例三、没签劳动合同受工伤

【案例】20岁的张翔在汽车制造厂工作。单位搬家时,他在搬运途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当场昏厥,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张翔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所服务的公司又与第三方公司协议的权利牵扯不清,致使事故发生后,张翔的后期索赔困难重重。

无独有偶,22岁的王飞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钢房安装工程单位打工。工作期间,因房屋结构不结实,他从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一个肾被切除,身上多处骨折。王飞进京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到此工地上,未与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包工头签订任何字据。此包工头在王飞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单位拒绝为王飞承担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费用。

律师点评:张翔和王飞两人虽然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难确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直接劳动关系。为使两个人维权成本、伤害降到最低,我们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为其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单位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主张工伤赔偿权利,但这一过程处理时间相对较长,案件办理更为复杂。

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留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患于未然。同时,工伤发生后,劳动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很多人因未备案导致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书或证明等。由于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四、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刘兴泰、刘兴旺两兄弟是北京丰台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开同一辆出租车。刘兴旺与公司订立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了运营承包合同,而刘兴泰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天,刘兴泰在单位发现出租车不见了,于是报警,单位才如实告知,说要扣除兄弟二人的运营车辆。通过两个程序、两次仲裁、四次诉讼,最后两兄弟获得剩余合同年限内的工资赔偿及其他赔偿。

律师点评:现在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即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直接以口头方式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可以用录音笔或者手机,把公司负责人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景记录下来,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另外,如果单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证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个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签字。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如下几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过用人单位安排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或者劳动者经过培训以后仍不能从事现在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对于案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五、工作时被打谁赔偿

【案例】保安张刚峰在工作过程中,为保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被不法分子殴打,造成八级工伤。其所在单位却以张刚峰寻衅滋事引起第三方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支付工伤的各项赔偿。援助律师4次找派出所、物业、工友取证,经过劳动仲裁2次开庭,终于为张刚峰挽回80278元的工伤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第二是工伤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是由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赔偿。张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打人者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问题相对复杂一些,本案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侵害的,可以定为工伤,因此张某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顺便提醒大家,工伤的级别从一级到十级由重到轻排列,不同的工伤级别,赔偿金额是不同的。如果工伤认定后工伤的级别又增加了,例如从8级变为7级,一年之后还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工伤认定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可以从工伤社保基金中获得赔偿,这样张某就可以获得两份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工伤赔偿一部分由社保基金承担,其余部分由单位承担。而社保基金是有时效性的,过了一年的时效期,就不能申请赔偿了。张某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错过了申请工伤社保基金赔偿的期限,因此损失了3万~4万元的赔偿金。

需要指出,工伤赔偿仅限于签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只能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提醒农民工朋友,在工作过程中,如与第三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身损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将他人打伤,也是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的。因此,应尽量避免肢体冲突。

案例六、伤残补助咋发放

【案例】张军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一起交通事故,张军受重伤。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张军为六级伤残。受伤后,出租车公司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军支付工资,因工伤待遇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其妻子表示,张军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每个月只领到730元的工资,家里生活实在困难。

律师点评:员工的伤残补助应该如何发放,成为张军及家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不同所获的补助也不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者,单位还要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张军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属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此情况下,单位应该给他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的话,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张军每月的伤残津贴应按其受伤前月工资收入的60%左右发放。

徐玉领律师提醒,目前很多单位并不了解伤残补贴发放相关规定。类似的情形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用人单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犯了员工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最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应有意识地去学习相关知识,实现双方共赢。受伤职工和单位也应尽快去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以便日后领取工伤保险及相关补贴。

案例七、患上职业病怎么办

【案例】史仲明在北京洁丰石灰厂工作20多年,长期与粉尘接触,经鉴定为工伤职业病八级,石灰厂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经过援助律师3次调解,仲裁委开庭后调解,最终促成石灰厂一次性支付史仲明45000元。

律师点评:职业病不是“触目惊心”的“红伤”,是“隐而不见”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维权过程十分复杂。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岗位,是应当建立职业病档案的,在入职前要体检,在工作过程中要体检,离岗时也要体检,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很完备的。

如果农民工朋友们感觉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应该去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就医,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给出鉴定。一般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患者提供曾经在类似环境下工作过的证明,实际上这是很难拿到的,因为单位和个人是矛盾的双方。可以找医疗行政部门到单位调查,比如单位的粉尘浓度是否超标,甲醛浓度是否超标等。

职工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每天的日报表,或者让单位和同事写证明。职业病是日积月累造成的,所以应该证实,你曾经在什么状态下工作过。

专门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因为职业病是特殊的一类工伤,所以它享受的待遇实际上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来支付的。

工会在职业病维权中也能够起到作用,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应该通报给工会,工会认为有问题的,要进行沟通,工会还可以要求单位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八、“空白合同”签不签

【案例】曹某等20个农民工在某环卫公司打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了一个几乎空白的合同,想让这些农民工直接签上自己的名字。农民工不同意,于是产生劳动争议,单位想借机解雇这些工人。律师为这20人挽回了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损失579897.7元。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知道,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着很重的责任,比如赔偿双倍工资等,所以拿出一个几乎空白的合同让农民工签,而不是一份正规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没有关键性的条款,如工资标准、加班费等,大家不能签字。如果签了字,老板拿回去可以随便写,比如原本工资是月薪2500元,老板拿回去可以写成1200元,农民工的利益受损后就很难维权。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我们的调查,30%的农民工有劳动合同, 60%—70%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并非不能确定双方有劳动关系。考勤表、加班费、派工单、交保险的证明等都可以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这个案子里,农民工每天去哪个单位消毒,都有派工单,这可以证实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自己,农民工兄弟首先不要去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如果不得不到这样的单位工作,平时要多搜集一些证据,盖有单位印章的东西,尽可能留下来。

案例九、“打洋工多留个心眼 有资质中介才可信

【案例】X镇的汪某,2007年3月看到X市一家职介机构张贴了去韩国打工的广告,就缴纳了2000元押金和前期费用1万元。可是,在家苦等了4个多月,还没有等到出国通知。他多次到职介所询问,得到的回答是等着、等着……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立即立案调查,发现该职介所是受武汉一家涉外中介机构的委托,代招赴韩国务工人员。经过与武汉涉外中介机构协商,全额退还了汪某12000元钱。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到持有《境外中介机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中介机构求职,并要求对方提供境外雇主的详细情况及联系方式,并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现纠纷的赔偿条款;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确定工作时间、地点、报酬、违约责任等。

案例十、酒店经营不善 员工工资一分不能少

【案例】2007年5月16日,X市一家酒店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还拖欠张某等6名员工13000元工资。老板张某便暗地联系买主,想将酒店转手后回宜昌老家,从而“蒸发”员工工资。员工发现此信息后,迅速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劳动监察支队迅速派劳动监察员到酒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正准备接手酒店的刘老板取得联系。通过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劳动监察支队责令张某与员工核对工资后,在接手的刘老板支付的转让金中全额支付了员工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案例十一、企业培训员工不可扣发员工工资

【案例】2007年8月, X市X镇一名农民工被某加工企业录用,上班那天,企业人事主管说要进行为期15天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并要交200元培训费,可以从第一个月工资里扣除。结果厂方在发工资时真的扣除了200元。该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劳动监察支队勒令厂方全额退还给了职工。

律师点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案例十二、加班4小时却没额外报酬 厂方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一名职工原在X市一家外资服装企业工作,几乎每天都加班4小时以上,双休日也不休息,但厂方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她现已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厂方补发她的加班工资?接到投诉,劳动监察支队迅速派劳动监察员到该厂调查核实,证明该职工反映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厂方支付了该职工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案例十三、想留职工不结算工资 订立书面合同是首选

【案例】2007年9月,X市一家加工企业的10余名外地农民工向劳动监察支队反映,由于秋收在即,他们要求返乡,但厂方以耽误生产为由,声称必须要到年底才能结算工资,现在民工要走,只能支付零星费用及路费。劳动监察人员到该企业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既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克扣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有关规定,责令企业业主按照民工实际做工日数结算工资。考虑到企业实际问题,劳动监察人员动员农民工在秋收结束后,尽快返回厂里生产。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应有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十四、 临时工也是员工 应办理养老保险

【案例】农民工洪某在一家企业做仓库保管,但在该企业改制方案中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只作经济补偿,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洪某到劳动监察支队举报,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查询有关情况后得知,洪某1999年就到该企业上班,劳动监察员责令该企业为洪某补缴1999年至改制期间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十五、工资应当发现金 不能以产品充抵

【案例】2008年春节前期,几名在某针织厂上班的女工来监察部门反映,厂方拖欠她们一个月工资,但老板以货款未回为由,将厂里生产的毛巾发给职工,说是抵发工资。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员迅速调查此事,得知的确是因为厂方货款未能及时结回,工资支出暂时出现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劳动监察员一方面向厂方宣讲有关政策,另一方面督促厂方老板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保证在春节前足额发放拖欠的职工工资。3天后,厂方足额发放了拖欠职工的一个月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案例十六、没做全日工 工资也应按月发

【案例】王某在我市一家酒店做保洁员,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老板总是随意决定发放工资时间,最短时一个月发一次工资,最长拖了3个月。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员到该酒店进行调查,通过查看工资发放表,证明王某举报属实,当即向酒店下达了整改指令,责令酒店要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案例十七、员工集体辞职被扣工资 辞职应提前告知

【案例】2008年春节前,X市某酒店9名服务员集体举报酒店扣发她们的工资。经调查,是因为9名服务员突然集体辞职,导致酒店一时没有人手,推掉了原先已经预订的10桌酒席,从而造成2800余元经济损失,酒店为此扣发了9名服务员一个月工资3200元。

市劳动监察支队在调查了解的同时,向9名服务员宣传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9名服务员都是从农村来的,家庭较为困难,经与酒店协商,从每名服务员工资中扣发50元作为对酒店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八、协商不参加社保 员工自身利益受损

【案例】2007年6月,小王应聘到南昌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小王约定,不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人。考虑到这样每个月还能增加一点钱,加上对社会保险不是很了解,小王同意了。

2008年5月,小王生了一场病,花费了几万元医药费,而这些医药费都是他从亲戚好友那七拼八凑借来的。出院后,小王拿住院发票,希望企业给予适当报销。此时,企业拿出当初的约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小王的医药费需要全额自己负担。

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小王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法律途径,小王最终拿到了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保费,双方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违法的 ,从长远来看,也对农民工朋友没有好处。”省人保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 是违法行为,农民工朋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 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案例十九、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无条件辞退

【案例】老张一直在南昌一家工业园区企业当门卫,由于第一次在外务工,老张很多知识都不清楚,也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金融危机影响日益严重。企业老板突然对老张说,“你不用来上班了。”这样老张就失业了,最让老张气恼的是,老板只字不提结算工资的事。老张多次找老板理论,但是老板始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老张找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接到老张投诉后,劳动监部门进行调查。但企业老板矢口否认老张是他们的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工资条等,由于老张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老张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也不满意。

律师点评:在外务工的劳动者,一定要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避免受到自身权益和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损失。

案例二十、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小徐在南昌市城区某饭店当服务员,每月工资450元。当他得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后,就向老板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要求。但老板拒绝了,因此小徐只好辞职离开了饭店。

一年后,小徐听说此事可以申请仲裁,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在第四天,小徐收到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60天,2007年底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避免有理但因申诉时效过期而失去仲裁机构的支持。

案例二十一、被拒签劳动合同遭遇维权难

【案例】:姬女士自2005年7月在一家事业单位服务中心从事保洁工作,2006年8月被移交给另一单位管理,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直至2008年8月被辞退。期间姬女士多次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被拒绝。接到案件时,由于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工作站律师只能积极搜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准备开庭。该案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起诉、一次上诉,最终追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所拖欠工资,还

要回养老保险和带薪年休假。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对方是事业单位,当地仲裁委及法院均依据所谓内部规定,认定双方系存在“劳动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一刀切的不予受理。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请求给予认可,经当事人多次请求,最终追回损失。

案例二十二、证据搜集成农民工案件最大难题

【案例】:刘某等8人均从事养路工作,但是公路站只与刘某一人签订了一份不正规的承包合同,且都没有办理社保,具体的工资情况是2007年4月到11月每月300元,12月只发了150元,2008年工资一直未发。就是这样低的工资,在管理上对他们却十分严格。为及时要回工资、增加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刘某等8人多次与公路站交涉,但均没有结果,后又与上级协商,但一直拖着没有办理。

律师点评:对此类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首要任务。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没有留下相关证据。经过办案律师艰苦调查,最终整理出翔实的证据证明了刘某等8人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此基础上进行艰苦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使得他们的工资待遇得到显著改善,被拖欠工资全部一次性补发。

案例二十三、工伤纠纷最难过“认定关”

【案例】:当事人老宓经介绍到本村一机械厂液压车间干液压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天下午在操作液压机工作中,老宓被液压机压掉了右手五个手指,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44天,整个右手被截肢。该机械厂在支付初步医疗费后,再没有支付其他费用。此后,当事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该厂协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当事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到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处控告几十次,均没有答复,反而遭到蛮横指责。求助于维权工作站后,承办律师在当地法制办、劳动仲裁委的协助下,经过数十次的调查取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现场为当事人拿到84000元赔偿款。

律师点评:此案件反映出农民工维权的最大难题:时间长,程序繁琐。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再提起上诉的话,就要再加上律师代理费、上诉费,成本高昂。因此,有关部门急需形成合力共同诊治农民工维权难题。

案例二十四、身为老职工有权定期限

【案例】:某企业做出决定:为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克服惰性,凡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不超过3年。依据此决定,该企业通知一批职工续签1~3年不等的劳动合同。这批职工中有张某等5人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他们要求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张某等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该企业应当与张某等5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当然,当事人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非要此三个条件,如此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对老职工给予的优惠与补偿。案中的某企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不能获得支持。

案例二十五、白纸上签字变成调解书

【案例】:X市法援中心的江律师在帮助民工李某维权时遇到了件蹊跷事。李某是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受伤的,老板承担了医疗费后便不再理睬。李某起诉到法院后,却看到了对方提交的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称对方已一次性对李某进行了补偿,而且上面有李维的亲笔签名。经仔细回忆,李某想起,他手术后迷迷糊糊之际,似乎老板要他在一些空白的纸上签过名。

眼看就要败诉,律师决定从协议的时间入手,最终找到了协议签订时,李某不在场的证据。铁证面前,老板只能承认作假,并同意调解。

律师点评:这个案子胜得很惊险。从法律角度讲,当事人的亲笔签字,如没有相反的证据,协议就是有效的。这意味着,李某受了工伤却得不到赔偿。提醒民工兄弟,签字时一定要谨慎。

案例二十六、领条当欠条 维权难度大

【案例】:5月29日,6名安徽省民工到X县法援中心咨询:他们被老板拖欠了20多万元工资,想打官司。当工作人员看到他们手中的“证据”时,傻眼了。

他们手中拿的是“领条”,上面写着:今领到老板付给工资()元(数额一栏是空的),领款人有的空着,有的已经写上了农民工的名字。

工作人员已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了联系,需要尽最大可能采取补救措施,为下一步启动法律援助进入司法程序提供基本依据。

律师点评:领条和欠条完全不同:领条是债权债务的交割凭据,表明付款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欠条是债权债务的凭据,表明欠款人未偿还欠款。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以欠款出具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十七、署名有讲究 落款须看清

【案例】:今年4月,湖南民工陈某拿了一张欠条到X县法援中心申请援助。工作人员发现,欠条是经过裁剪的,再查询户籍资料得知,欠款包工头叫王菊,而欠条上写的是“王觉”。无奈之下,陈某只得重新找包工头,将其讨薪的过程用录音机录下来并让其承认“王觉”即“王菊”,本案才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本案中的欠条是经过裁剪的,这对欠条的真实性、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而包工头在欠条上的落款与真实信息不符,对维权者来说也是不利的。另外,有些民工在签字时会写上平常的小名,这也是在给自己将来的维权设置障碍。

案例二十八、工伤须住院 病历非本名

【案例】:贵州的陈某到X县的一家小工厂打工。从来没有从事过拉丝工作的他,在工作第一天就受了伤。老板蒋某想着自己有医保,看病能便宜点,就用自己的名字给陈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陈某出院后,他就再没出现过。

之后,陈某向X县县法援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先到公安局调取了三份涉及陈某与蒋某纠纷的出警记录,又陪同陈某取得3位工友的书面证词。最后,依据这些材料找到为陈某看病的医生和医院领导,最终把“蒋某”的住院信息更改为“陈某”的。

前不久,法院判决蒋某赔偿陈某共计5.7万余元。

律师点评: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提醒广大民工朋友,在工作中受了伤,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治疗才可能认定工伤。

案例二十九、交了房租 缺进不了房

【案例】:四川陈某到重庆外出打工。几天前,陈某在谢家湾文化二村路边墙上看到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正要租房的他赶紧与“房东”联系。房东带他开门进屋看了房,讲好价,却说第二天要出远差,要陈某马上就缴钱。于是,陈某找朋友借了1400元钱交了租金和押金(没有签合同),房东打了收条后,就把钥匙给了他。借钱交了1400元房租和定金,满心欢喜地准备搬进新租房,却发现房门打不开;以为钥匙拿错了,找来开锁匠,进屋一看,已有租户入住。租赁户陈某这才恍然大悟:被人骗租了!“发现被骗后,房东的电话却打不通了。”“我亲眼见他用钥匙开了门的,哪想到他不是房东是个骗子!”陈某说,他始终想不通:不是房东怎么会有房子的钥匙?陈某已到谢家湾派出所报了案。

律师点评: 农民工朋友们多数人遇到过两个问题:没书面约定租期,房东说赶人就赶人;房内基础设施坏了没规定该谁负责,双方常扯皮。对此,建议:租房时,首先要核查房东的身份证,并要查看租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两证上的户名必须是房东本人。其次,要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合同至少要明确:租金、租期、付款方式,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以及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问题等。一切按合同办,就不怕遭人骗了。

案例三十、“断指民工”法律维权

【案例】:2007年5月,李福生来到X市X建筑公司工作,他的任务是在建筑工地当瓦工,用人单位没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给包括李福生在内的绝大多数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008年7月,李福生在工地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8年8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福生为工伤,2008年9月,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十级伤残。而此时李福生才知道,单位没给他上工伤保险,因此,他的工伤赔偿待遇无法兑现。另外,公司从2008年5月起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其工资,为此,李福生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赔偿待遇。

律师点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该建筑公司应支付李福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建筑公司应支付李福生拖欠的工资。其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没有为李福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该建筑公司应为李福生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三十一、包工头“躲了”,找谁要工资?

【案例】:小林和父亲经人联系,加入到邻村黄某个体小建筑队,在城里一建筑工地务工。上半年工资基本按月支付,下半年直到年未,也没发工资。几次找黄某,黄某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小林等4人一气之下,不干了。可半个月后再次找,却不见了黄某的踪影。到工地一问方知他们的工资款早已被黄某拿走。在黄某“躲”了的情况下,小林他们还有别的讨要工资渠道吗?

律师点评:小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的时有发生。既然工资是被包工头领走的,就该找他要,这几乎成为一些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唯一途径,而在找不到包工头的时候,要么等待、要么自认倒楣。

其实,依法还有其它延伸途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可见,无论农民工当初是否与包工头商谈过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最终都可直接向具备资质的、支付工资的分包建筑企业索要工资。

案例三十二、层层拖欠 可直接向“源头”企业讨要

【案例】:曹大明等4位农村青年到城里打工,在工程项目经理周某手下务工,被拖欠工资近半年之久。大明他们几次找周某要工资,周某说:咱们活是S企业分包给咱们的,S企业没有给拨付工程款,我也同样一分工资没得到,你让我有什么办法?在周某所言是事实的情况下,曹大明等人还有另一途径讨薪。

律师点评: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曹大明等4位农民工,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S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案例三十三、拖延结算 可向业主(甲方)要求垫付工资

【案例】:项目经理赵某带领30余名农民工给兴宇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兴宇公司)建商品楼房。直到年底,被拖欠工资4个月,准备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们接连找到赵某,得到的

回答是:甲方建的楼房有1/3没卖出去,他不给我钱,我哪里有钱给你们?可当农民工去找兴宇公司时,得到的回答是:你们只与赵某发生劳动合同与工资关系,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兴宇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点评:兴宇公司的说法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雇用农民工不用缴保险?出事后老板很后悔!
[重磅]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则要点归纳
全国首次评选:2022-2023十大影响力劳动争议案例 | 劳动法库
关联公司用工之争:TA是谁的员工?(案例解析)| 人力资源法律
【案例】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可主张辞职及经济补偿吗?
律师:工伤达到7-10级 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