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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继子对簿公堂,房子是谁的?

阅读提示:很多人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这可不一定。首府一位老人先将名下房产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留给再婚妻子,去世前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老人去世后,继母继子二人为房子归属对薄公堂,法官会怎么判案呢?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董莉)12年前,50多岁的李翠芳和比自己大近10岁的张建国结婚。两人属于重组家庭,各自的子女也都成家。为表示诚意,张建国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留给李翠芳,并对遗嘱作了公证。

近几年,张建国疾病缠身,偶尔会因为琐事和李翠芳发生争吵。张建国的4个子女前去看望老人时,劝父亲将名下房子过户给最小的弟弟张成,因为张成身体有残疾,一直租房住,其他子女同时还写下了放弃已去世母亲在该房屋中遗产继承份额的书面保证。

在子女劝说下,张建国也动摇了。2015年,他瞒着李翠芳将名下这套房屋过户到了张成名下。不久,老人病故。

张建国去世后,李翠芳和她的子女住在老人留下的房屋里,张成屡次上门提出房子是自己的,都被继母回绝。

几个月前,张成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搬出房屋,而继母也拿出遗嘱称房屋是自己的。法官经审理认定,房屋应该属于张成,李翠芳拿的遗嘱属于无效。这让李翠芳傻眼了。

因了解到近年来主要是李翠芳陪伴照料张建国,让老人安然度过最后的时光。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翠芳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去世,她腾出一间小卧室给张成居住。

那么,李翠芳手中的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呢?(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法官说法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另行处置之前所立遗嘱无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董庭长解释,我国《继承法》允许公民依法自由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立遗嘱的也可撤销、变更。《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法律文件,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是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做出的,其效力自然高于遗嘱的处分。所以生前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抵触并发生实际改变时,以生前行为为准,所涉及的遗嘱部分视为被撤销,即不再存在、不发生效力。因此,该套房屋所有权应属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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