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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原创】翻滚吧!最终解释权

昨日,小编来到一家理发店,看到老板发布了一则广告,大致内容如下:寒冬降至,好礼相送,XX公司为了回馈新老客户特推出超值优惠,月卡,季卡,年卡等等等相关优惠,广告最后一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实平时我们也经常在一些商家的会员卡、打折卡、优惠券上看到这样的字样:本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似乎商家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那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最终解释权的含义

1.百度百科对“最终解释权”的解释即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作出明确解释。


2.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做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3.因此,按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本质是属于格式条款。

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后果

1.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殊不知,就是因为商家的画蛇添足不仅该格式条款无效甚至还面临行政处罚的境地。


2.据调查,2014年5月5日,北京×××贸易第二分公司在其发放的代金券中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被罚款3000元。2014年8月28日,徐××超市在其代金券中含有“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被罚款3000元。2015年4月1日,上海××投资管理公司在活动细则中注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被罚款5000元。2015年9月19日,上海××日用品在其活动券上标注“此券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被罚款1000元。


3.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通知、告示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令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商家应对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进行排查,在解释权方面注意避免使用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措辞。











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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