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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省婚姻法24条问卷调查报告:9成以上被判共债!






4月4日,“24条公益群”公布了彭云和李秀萍调查制作的“全国29省1130名24条受害者问卷调查报告”。该报告来自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参与实名问卷调查的1378名“24条”受害者中的有效答卷1130份。这仅是24条受害者中的冰山一角。(“南粤家事”公众号取得“24条公益群”授权登载报告全文,转载或引用务请注明原出处)



《全国29113024条受害者群体状况报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受害者问卷调查

汇报人:彭云、李秀萍    2017/04/04

彭云  李秀萍

一、24条受害者群体状况


伴随民间借贷高发,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凸显。从2016年05月到2017年03月,24条受害者群体急速扩大。截至2017年03月20日,来自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378名受害者参与实名问卷调查,其中有效答卷1130份。


二、24条受害者问卷调查分布


我们对全国24条受害者群体展开实名问卷调查以来,截至2017年03月20日,征集到的1378名实名填写志愿者分别来自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剔除119名暂未涉案潜在受害者答卷及129份可能存疑答卷后,回收涉案有效答卷1130份,目前暂缺青海、西藏数据。

24条受害者实名填写人数最多的是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5省。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分析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伴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8.9万余件,而2016年案发率进一步增长至14万余件,案发增长率高达57.3%

在非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比例也逐年递增,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激增至万起以上,2016年该项数据已高达1.7万余起

夫妻一方中的大量非举债方不知情、无合意,甚至很多债权人和举债方刻意隐瞒非举债方,因适用24条被判连带巨债的受害者防不胜防




在实践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成为司法惯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多重关键词检索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援引24条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在六成以上与此同时,援引《婚姻法》第41条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不足一成,而且占比逐年下跌,2016年已不足6%。同时援引《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同类案件,占比同样逐年下跌。

从效力看,法律条文本应高于司法解释,但24条谮越上位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偷天换日,把《婚姻法》41条“共同生活”的本质标准歪曲为“存续期间”的时间标准,形成扩大化解释。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及2016年数据,适用24条判定夫妻债务问题案发率最高的省为浙江、福建、江苏、广东4省,均为经济发达地区,4省案发率占据全国此类案件总量的45%,各省案发增长率均极为惊人。




四、来自京郊基层法院的调查


2017年03月20日中国法院网报道:

房山法院召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审理的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相关情况。

据统计,2016年房山法院共审结借款类纠纷案件1584件,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490件,占比30.9%。显而易见,借款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占比已近三分之一,数量不容轻视。

房山法院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介绍,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被告方普遍存在回避应诉、逃避应诉情形。表现为案件缺席审理比例较高,达到52.2%。在这些案件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审理的占70.3%因配偶一方抗拒心理较重拒绝出庭应诉而导致缺席审理的占29.7%。缺席审理率高,导致诉讼各方不能充分举证质证,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庭审效能,而且增加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二是在此类案件中,以男方名义对外举债比例较高,占此类案件数的79.8%。

三是夫妻双方在借据上共同署名的情况极低,仅占此类案件的5.71%


五、参与调查者仅为冰山一角


2016-09-29 马乃东华丹菁 东方家事:

东方家事公众号发文,以上海法院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为样本,分析当前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数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    裁判规则    上海法院

有效判决为1130条,其中仅有75件不支持共同债务。

被判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为1055/1130=93.4%。



伴随民间借贷连年井喷,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受害者群体势必继续急速膨胀,1130名受害者仅为全国受害人总量的冰山一角。夫妻债务性质认定问题亟待解决!


六、24条受害者执行状况分析


1130名受害者中,700名受害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针对700名受害者执行状况统计结果显示:

59.9% 的受害者已被(或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荒诞的是,非举债方对借款既不知情,又无合意,更未受益,那么又何来的失信可言?

56.3% 的受害者离婚后个人工资已被(或将被)执行;

48.6% 的受害者婚内房产(甚至惟一住房)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

18.9 % 的受害者个人婚前房产(甚至惟一住房)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

更有甚者,5.3% 的受害者因为被莫名连带,还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拘留




七、24条受害者案件状况


已经进入执行阶段700人的案件调查显示:

35.7%的案件一审结束后未上诉后续实名被试访谈显示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因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或因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等;

29.6%的案件二审败诉36.9%的案件正在申请再审或再审、重申中或是申诉、抗诉已被驳回18.7%的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中或执行异议被驳回,司法救济途径沦为纸面安慰,就实际效果而言,形同虚设。

仅有1.7%的案件成功翻案!部分受害人身心俱疲,表现出创伤后应激障碍,呼吁给予必要社会支持和适当政策救济,避免催生极端个案和极端事件,影响和谐稳定大局。



八、24条受害者个人情况调查


针对全国24条受害者群体的问卷调查显示,适用24条被判定连带巨债的受害者群体特征明显:


(1)84.3%为女性;15.7%为男性:



(2)75.9% 受过高等教育,其中5.8%为硕士以上高学历:



(3)86.6% 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均为合法纳税人:



受害者中,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个人,有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有法官、律师、军官、警察,有教师、医生、记者、编辑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24条受害者,绝大多数来自社会中坚阶层,恰恰可能正是你我身边任何一个人。


九、24条受害者生活状况调查


(1)87.8% 的24条受害者50岁以下,本应处于职业发展上升期或鼎盛期,因为被连带巨额债务,个体职业生涯发展普遍遭遇停滞或倒退



(2)70.7% 的受害者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窘境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又无法得到前夫(妻)分毫抚养费,孤儿寡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还要遭遇无良债权人上门催逼暴力讨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3)78.4%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导致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处追偿。本末倒置的反向追偿,令救济程序彻底虚化。



十、24条受害者涉案债务分析


1130位24条受害者的问卷调查显示,适用24条被判连带巨债的受害者案件特征明显:


(1)67.3%的受害人涉案诉讼呈现多案齐发现象。



(2)71.5%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1.6%大于10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3)68.7% 的受害人涉案诉称借款利率月息在2%以上。



十一、24条受害者涉案债务分析


参与实名调查的24条受害人群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超过52.8%的举债方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完全无处质证,举证难度极大。受害人只能对涉案诉称借款用途进行多元推测。

24条受害人涉案诉称债权特征:

仅25.5%的涉案诉称借款可能用于经营46.1%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36.6%的涉案诉称借款为举债方恶意挥霍25.7%的涉案诉称债务,为举债人用于“包二奶”或“养小三”26.2%的涉案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涉案诉讼为虚假诉讼17.9%的涉案诉称债务,虽为举债人签字,实系为他人担保。

“被负债”方对涉案诉称债务既无合意更不知情,却依然被迫为举债方的恶意借贷终身清偿,甚至终日生活在被恶意债权人上门威胁暴力逼债的阴影中。




十二、涉案诉称债务举债人分析


来自1130位24条受害者的问卷调查显示:


(1)举债人中,39.1% 业已跑路,10.4%涉嫌刑事案件,3.4%去世,仅13.2% 仍有正常工作。



(2)举债人中,仅13.21%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担任管理岗位,44% 无固定工作。



(3)举债方学历整体低于24条受害者学历。



十三、涉案诉称债务债权人分析


涉案诉称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

56%为朋友、同学,22.2%为举债人亲戚,23.4%为合作伙伴,却在借款过程中隐瞒作为配偶的非举债方,助长甚至串通制造恶意借贷;53.6%债权人为职业高利贷者,利用多种花样将非法利息合法化,既收取高额利息,又未履行纳税义务,还经常涉及暴力逼债;4.7%的涉案诉称债权人与举债方系婚外情人关系,恶意特征明显。




十四、2月28日最高法院补充新规分析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出台两款补充规定和相关通知,显示最高法院关注到围绕24条问题引发的强烈民生诉求,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两补一通”依然延续24条的推定论原则,依然坚持内外有别论,依然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论,依然对家事代理行为和责任财产范围未做区分与限定,因此,对破解24条困局于事无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并无促进。

补充规定未出台前,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如能证明举债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的,法院本就不予支持。如今即使有“两补一通”,24条受害人依然苦于举证无能。2017年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均有受害人因此继续纷纷败诉。

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举证规则作出改变,24条催生的虚假债务、虚假诉讼问题和非法债务问题,便无法彻底根除。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破解24条困局,关键在于回归《婚姻法》41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考察举债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合意”,适时转化举证责任分配,严格限定家事代理行为。


认识误区:没有24条,夫妻就可以假离婚真逃债了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十五、破解困局需要司法为民的担当


24条施行13年来,引发的非议越演越烈。当务之急首推避免催生极端个案和极端事件,以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夫妻协议逃避债务和分别财产制债务等,在《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中均有规定。此外,《合同法》第74条也有规定。

玻璃瓶困境说:貌似光明一片,实际被困瓶中的勤劳小蜜蜂,也只能瞬间变成没头的苍蝇,走投无路。2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和举证分配反常理化,两种例外情形并不符合国情,救济程序沦为纸面安慰。

岔道困境说:车到岔口继续前行,往右可能碾死三人,往左可能碾死五人,杀三保五不是立法与司法应有选择,明智选择应是在岔道前及时踩下刹车。

破解24条困局需要法律智慧,更需要直面民生疾苦、坚持司法为民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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