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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更早熟,性同意年龄却在提高

【女孩更早熟,性同意年龄却在提高】我快速阅读了《性审判史》,发觉它来晚了点——昨天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已经取消嫖宿幼女罪。女孩的性同意能力最早只需要7岁,这就是特拉华州的法律。但我现在看到的特拉华规定是16岁,整整提高了9岁。须知提高1岁有多艰难:英国的同意是12岁,1878年好不容易提高到13岁……1885年,一个巨大的舆论阴谋(少女献礼事件)把同意抬高到现在的16岁。美国联邦的同意是12岁——我经常教育学生,说到“美国”绝对会犯错,它包含50个州+1个特区+联邦,于是我借由《性审判史》查询网络,知道了:哥伦比亚特区是16岁,其他50个州14、15、16、17、18都有,相对于19世纪大幅度提高,相对1920年有15个州略有降低,有2个略有提高。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形成,女孩明显更加成熟,但是性同意年龄却被法律大幅度提高。理解这一点,对于嫖宿幼女条款的取消具有正当化论证意义。《性审判史》揭示的是性观念、性交际社会、社会运动对入罪化和除罪化的关系。我以为引诱女孩的社会因素也大大增加了,甚至规模化,所以中国的刑法修正倾向是进步的。比较世界各国,中国的性同意年龄其实过低,嫖宿幼女却进一步提供了逃罪的可能性,这项法律规定遭人诟病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唯一一次在法律博客的表态是“我不知道这个规定对还是不对”,现在我仍然坚持这个态度的背后考虑,那就是引诱和勒索相伴而行,因此刑法删除了嫖宿幼女,但司法应当警惕利用幼女卖淫进行敲诈勒索。这其实正是嫖宿幼女罪本来合理的地方,但刑法理论并不是这样论证的,刑法论证往往带有卖淫合法化+卖淫女孩无所谓的态度,这就是他们缺乏《性审判史》所载知识的表现。
关于性问题,我们需要12分警惕,记得被苏州公安局聘为法律顾问的当天,席间一个女律师突然提出一个问题,一个强奸案,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女的,唯独被告人是男的,这正常不。这绝对不正常。《性审判史》告诉我们相反的经验:很多法官认为女性穿着暴露、行为亲密甚至独处都是同意的默许,而黑人对白人很容易形成强奸,反过来就是引诱……偏见亿得(尤其想到易延友老师那愚蠢的发言),我觉得法律人就不能在性问题上假装单纯——这个词等于“无知”。
这本书也可能引起我的同事忐忑,记得很多年前他们都把自己的儿子给割了,看了《性审判史》,就象看当下的微信传播一样,你不知道割得割不得,有担忧是好事,这样我们可以避免盲目。至于同性恋,这书写得特多,其中我感兴趣的仍然是观念史,有两个女老师睡在一起被控有罪,有意思的是,无罪判决理由是,如此身份的女人与女人不可能引起那种联想,如果是男人就不一样了。观念——始终是性法律问题的主要知识,翻翻看,再翻翻,或许大家都受益。

美国的法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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