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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祥:演化论适合陈述自由主义吗?——对哈耶克式论证的反思

编者按:本文收入王焱、饶淑荣编:《公共论丛第八辑:社会理论的两种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对自由主义有兴趣的读者,应该会注意到,在自由主义的论述传统里,有两种相当不同的论证方式居于理论的主导地位,分别为契约论与演化论。为甚么某些自由主义理论要循契约论发展,而另一些理论则宁可取演化论的进路?这两种论证途径,究竟具有甚么样的关系?两种取径,各有甚么得失优劣之处?它们之间的选择,对于所展现的自由主义形貌,又有甚么影响?这些相关的问题虽然很重要,深入的讨论在文献里似乎还不多见。

演化论作为一类有关生命与社会型态变化的一般性理论,其本身的对错长短,非本文所能深究。本文仅拟针对演化论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加以观察,希望证明自由主义与演化论之间有着相当重要的差异;因此,自由主义者使用演化论的概念架构陈述自己的主张,有其不适宜之处。当然,演化论是一个颇为驳杂的论述传统,不可能定于一尊;不过,各类「演化」理论,不可能不具有某些共通的特色。在本文中,演化论并不特别指任何一种特定的生物学演化理论。本文所谓的「演化论」,泛指一类有关接续性变化的观点,十八世纪以降在法国、英国、以及德国的思想家之间开始出现、流行,而后逐渐取代原先一套默认着静态存有或者固定本质的传统世界观(其中所谓的变化,充其量只是一种重复再现),特别是基督教的创造论所涵蕴的本质主义。这套观点,在许多领域造成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影响,社会理论也不例外。就自由主义而言,应用演化论的先例并不鲜见,十九世纪英国的斯宾赛(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和美国的萨姆纳(WilliamGrahamSumner, 1840-1910),都曾经旗帜鲜明地企图根据演化论建立一套以放任为主要特色的自由主义,今天已经很少有人理会。到了二十世纪后期,则以哈耶克(F. A. Hayek, 1899-1992) 为演化论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家。主要靠哈耶克的发展成就和影响,在今天,演化论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不仅获得广泛的肯定,甚至于被视为天成的伙伴。本文即拟以哈耶克为例,检讨演化论取向的自由主义会引起甚么问题。当然,无须赘言,指出演化论与自由主义的差距,并不等于证明了契约论才是论证自由主义的妥当形式。

一、演化论的基本主张

社会演化论是一种甚么样的理论传统?分析「演化」作为说明社会变化的一个独特范畴,我们似乎可以说,演化论作为一种社会观,需要主张如下的三个基本命题。第一,人类社会的演变构成了一个发展的序列,序列里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前面一个阶段经过调整之后的改善状态;所谓改善,意思是说适应力较差的成员遭淘汰,剩下的成员均具有较高的适应力。第二,这种发展,动力来自社会各个成员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环境的互动和调适。第三,此种发展的方向,既非由在先的计划或潜在基因所决定,也不赖外在于演化过程的力量来指引。严格言之,放弃这三个命题之一,我们就离开了演化论的基本立场,转进到了有关变化的其他论述范畴。换言之,为了使演化与机械因果性的作用、生物界个体的发育成长、以及人事领域有意识的行动几类变化过程有别,「演化」这种变化过程需要具备几项特色。第一、演化不同于由外力有意造成的改变。它乃是自发的发展;它不是从任何主体(神或者人)的意向所导出,也不是这样的意向经设计、落实而成;换言之,演化不受任何指令系统的指挥,也不受某种具体主角的意图的操控;它排除了干预的可能与必要。第二、演化也不是某种本质性的内因所促成的改变。它不同于出自本性的、预定的成长;它没有既定的脚本,也没有在先的目的;因此,演化论与目的论相斥,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并不是旨在满足一个设定在先的实质状态、或是设法实现某种「潜能」、某种内在的目标。第三、演化不仅企图说明社会的变化,还赋予社会的变化某种价值的涵蕴,因为演化论必须认为,这种由演化所带来的变化,构成了接续的进步。这里所谓「进步」,可以做各种不相同的诠释,不过至少它指适应能力的积累形成了更好的生存机会。演化的进程之有其价值、结果之所以可欲,理由至少在此。这三项特定立场,共同呈现了一个「社会藉自发的调适过程产生较好的事态」的变化景观。

无疑的,思想史上出现过的各类演化理论,通常要来得更为复杂丰富,不能如此简单地原则化、系统化。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历史上,演化论之所以会形成一股强大的思潮,强烈吸引了众多思想家,往往正是因为演化论具有目的论的色彩:演化有其明确的方向性,也就是说,凡是演化的结果,即是演化的机制原本保证会实现的,而这个结果正好也就是较好的、可欲的、可以称之为「进步」的。但是,这正好是演化思考的一个基本问题所在。这套信念的两个成份:演化方向的不可逆转、以及演化结果的可欲,都预设了演化朝向某项明确的目标。可是,让我们看清楚:演化论如果具有这个意义上的目的论成份,那应该只能说是一种「空」的、或者说「未定案」的(open-ended)目的论:演化会带出甚么结果事态,在原则上事先并不能够逆料。不做这个区分,演化论就无法与各种实质的目的论(例如亚理斯多德式的目的论)有所分辨。演化过程注定要实现的、也就是演化论所许诺的,固然是「适者生存」这个看来明确具体的预测;不过不难看出,所谓「适者」,其实与「演化结局的幸存者」乃是同样的意思,前者由后者界定,并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如果演化论无法就「适者」的指认,提供独立于「演化结局的幸存者」这个概念的理由或标准,那就不啻是说,演化论并没有提供独立的评价标准来赋予「适者」具体的内容,对于演化结果自然也就无从作实质的评价。可是不少认同或者主张演化论的人,却往往以为「演化结局的幸存者」既然是「适者」,就一定具备着这些人所认可的某种优点、长处或者价值,因此演化也就呈现了某种方向,甚至可以由观察其法则,进一步发现这种方向的实质内容、从而设法促成演化过程所设定的价值的实现。但是,在概念上,演化论只要企图维持其「演化」性格、维持演化这个变化范畴的独特地位,不与机械的运动规律(例如完全无目的──因此本身也说不上有无价值──可言的星球运转)、生物的预定成长(例如种子长成大树,虽然有其目的,可是通常我们不会赋予这个目的本身甚么价值)、或者人力的设计使然(例如对于目的的追求,即是肯定了某种价值)混淆,就正好不会具备这一层含意。

哈耶克的思想诚然复杂而且精密,可是他的演化论论证,在结构上仍然充分体现了上述三项有关演化的特色的理解。我们应该说,比起许多社会演化论者,哈耶克对于「演化」作为独特范畴的理解要来得更为纯净完整。在此,我不准备讨论哈耶克理论的具体内容;对于他极有启发性的「自发秩序」理论,我也不准备怀疑其妥当性。以下的叙述,旨在呈现他的思想中的演化论成份,以及演化论以何种方式成为他的自由主义的论据。

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他所谓的「自发秩序」。就理论的层面而言,唯有自发秩序才能说明,在个别个人的知识极为有限 、每个人的目的各行其是、对他人的行为难以臆测、而环境又不断改变的等等现实条件之下,为甚么不仅个人通常可以超出己身知识的限制而达成自己的目标,并且还可以进行社会的合作。在规范的层面,自发秩序则指出自由的重要价值,因为自发秩序不仅涵蕴着个人根据自己的目的运用(远超过自己所拥有的)知识的可能,这种秩序本身,也要依靠每个个人拥有选择与行为的自由才能维系。

演化论的三项要旨,在哈耶克所述的自发秩序身上,均有相应的表现。

首先,就其来源而言,自发秩序可以以「无主」形容:它不隶属于特定的环境条件、不从属于特定心灵的运思构想、更不附属于特定的目的。哈耶克强调,自发秩序虽然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却非出自人的设计。在排除「设计」这个成份的同时,哈耶克企图说明,自发秩序的成形、运作、与产生的后果,均不是任何意志、意图、与目的所指引的。相反,所有有意识的行动,都属于个人或者群体极为局部范围内的活动与互动;可是这些只具有局部意义的有意识活动,居然能够汇集而自发地形成一种没有意识可言的整体秩序状态。自发秩序起源于个别个人的有意识活动,说明了它与自然界独立于人力的目的性成长(内因)不是同一回事;它成形于众多行动不自觉地、自然地形成秩序,则说明了它不是有意识的、为了特定目的(外因)的产物。自发秩序的演化性格在于,在排除了「自然成长」(by nature)与「人力设计」(by convention)这两类范畴之后,只有演化作为第三种说明秩序性的独立范畴,才能说明自发秩序的来历。(LLL 1, pp. 20-21)

其次,所谓用演化说明自发秩序的成形与演进,就是指出抽象的行为规则(制度与习惯),如何经由一套模仿和适应、修正的机制,由人们在并不完全明了其所以然的情况之下采用依循,从而自发地形成社会秩序。演化的机制主要有二:选择(selection)和适应(adaptation)。可是由于规则的抽象性格,由于它们所凝聚沈淀下来的文化遗产──知识与经验的积累──超越了个人所能掌握的目的、后果、以及牵涉到的一时一地环境特色,每个个人选择、调整和适应规则的理由,必然受到一己知识与关怀的限制,并不是这种规则被群体采用的终极理由。换言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演变,自有其演进的机制,不是人们基于有限知识与特定目的的考虑与抉择所能说明的。(LLL 1, pp. 17-19) 哈耶克由此推论,人力有意识地干预社会制度既无必要、又属徒劳,只是开启了「到奴役之路」罢了。

第三,自发秩序的演化性格,还可以从上述演化机制的效果来看。个人遵循规则时以无知和出于一己特定目的为特色;相对之下,规则的演进(也就是采用、调整、或者捐弃),取决于它们是否增加了采用它们的群体的成功与存活机会。对哈耶克来说,这种成功与存活的意思除了狭义的「适者生存」之外,还有更积极的一层价值,那就是知识的累积、有效利用、以及「新的可能性」的推陈出新。在这个特定意义上,自发秩序的演化,乃是推动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的动力。这种在演化和进步之间的关系,为哈耶克证明了自发秩序不仅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也是一种规范性的理想:演化不仅说明了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变化的道理,还说明了为甚么这套秩序是可欲的(desirable)。进一步,哈耶克甚至于认为人类的价值观和各种评价标准,以及道德的规则,均属于演化过程,由演化塑造成形,也须受到演化过程里成败结局的检验。

二、演化论与自由主义

在哈耶克的著作里,用演化论陈述自由的价值,大体上出以如下的形式。有见于所有的个人均注定相当的无知,自发的秩序不仅是一个现存的事实(否则无法说明为甚么相对无知的人们通常依然可以达成自己的目标),并且是一个可欲的事态(因为个人达成自己的目的、以及文明和进步,系于自发秩序所提供的知识资源、也系于演化的过程经由适应和选择促成新事物、新的可能性出现)。这种情况之下,由于自由──「让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追求一己的目标」──不仅是使社会秩序成形的一个要因,也有助于实现这种可欲的事态,因此,自由的价值得到证立,而管制与计划的不可能、以及应该容许演化自发地进行,也就成为明显的结论。

除了对于自由这项价值的肯定之外,演化论与自由主义作为一套反对国家干预的政治学说的关连,在于演化论强调,在自发演进的情况之下,一种在某个意义上最有利的社会秩序可望出现。既然如此,政府的干预,充其量只能为了维持自发秩序而发,超乎于此则非但属于没有必要,甚至于会得到更坏的结果。自由主义的传统,对于这种反干预、反设计的取向,通常较为认同。不过,除了这个消极一面的关连之外,演化论对于自由主义还有一个正面、并且也更具有一般意义的涵蕴:演化所得到的结果自有其价值、自有其正当性,不需要接受一个在演化过程之外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或特定目标来指引。自由主义感受到演化论的诱惑,多半来自演化论这种似乎可以完全排斥人力干涉、又不需要设定某种价值标准、但居然得到「最好」结果的自许。

这个「演化之外再无评价标准」的立场,应该说是演化论的必然主张。不难想象,演化的进行与转折应该有自己的理由,否则外在的理由即可指挥演化进程;演化的结果应该自有其意义和价值,否则我们即有理由根据外在的价值去指挥、拒绝或者中断演化的进行;所谓演化的「自发性」,在排除人力干扰这层意思之外,也就是要说明,演化乃是一个自有其逻辑与价值主张的进程。如果在演化的过程之外,还有独立的标准来衡量演化的方向和方式,演化就丧失了它的自发性、甚至于丧失了它作为一个说明变化的独立范畴的存在意义。

关于这一点,哈耶克说得相当清楚。演化自有其逻辑、自有其优胜劣败、让某个群体得势、某个群体遭淘汰的道理。由于人的知识有限(这类无知包括关于演化胜败的逻辑、关于人选择某项规则的结果、关于所追求的目的牵涉到了甚么因素),演化的详情非任何人所能妄作价值判断者。一切的好坏价值之分,取决于选择了某一项价值或目的的群体是否能够生存延续,而不取决于这个群体或其中个人的当下目的或者信念。(CL. pp. 35-6) 就社会秩序而言,任何一项规则在演化过程里的价值,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维系整个从特定目的抽离了的秩序,以便于无数个人追求迥异的目的,而不在于在特定情境下应用该规则所得到的结果有甚么价值。(LLL 2. pp. 15-17) 由于没有人能知道,个别规则乃至于整个秩序究竟要追求或可望达到甚么结果,也就没有人能够引某个目的或者标准为理由,来要求更改某项规则。其实,各项价值或者伦理规则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继续存在,我们只会有局部的了解;而环境的不断改变,也使我们无法确定一项有效的规则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社会标准只能在不断的竞争中间,不断证明自己有利于文明的发展。(CL. p. 36)

十九世纪的演化论者,往往企图用演化来界定是非、善恶、好坏等价值概念,或者主张用演化作为这些概念是否适用的判准。哈耶克在这类问题上显得较为谨慎。有时候,他似乎视演化本身为一个中立的过程,其工具价值在于促成新的可能性出现、新的调适能力发展、最后促成一个有动力、能进步的文明得以成形。可是这个文明理想、这种「为了活动而活动」(movement for movement’s sake)(CL. 41)的想法,究竟是不是一种外在于演化论的独立理想呢?问题不在于「文明」、「进步」之类概念是否具有独立于演化的固定意义,而是在于当哈耶克认为它们有其价值、足以证明自发秩序也因而有价值的时候,他所提供的评价理由(新的可能性、更成功的适应、较大的知识能力和存活机会),是否应该了解为只有在演化论的架构里才具有自明价值的评价理由?如果他要坚持演化论的妥当性与独立性,他就不能在演化过程之外另觅价值根据。事实上,如本文上一段有关无知的讨论所示,哈耶克不能承认任何独立于演化过程的价值认定。换言之,我们不得不说,哈耶克作为演化论者,逻辑上不应该提出独立于演化过程的价值立场。在这个意义上,他不以为人可以依据任何外在理想或标准来干预演化过程,实属于定论。为了演化论的融贯,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继承了演化论的一般倾向,不接受用演化过程之外的价值标准来作为批评、影响演化方向的理由。

三、自由主义与演化论的差异

评价问题可以说是演化论的致命难题。一旦涉及评价问题,演化论面对着一些棘手的概念性困扰,似乎很难解脱。举例以言之,演化过程里产生的事物,是否根据定义即是具有某种价值的?而一个事物是不是演化的结果,有没有很明确的标准?特定就自由主义所关切的议题而言,人类历史中一些与自由主义明显不符的制度,应该算是演化的结果(因此应该有其理据),算是演化的结果但是仍有理由指其为错误(根据甚么理由?),还是我们拥有独立于演化论的其他标准,可以来判断这种事物并不是演化的结果?

在此,我不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甚至完全不直接对演化论的妥当性有所质疑。我们只关心一个问题:面对一个「自发」形成的秩序,自由主义会取何种态度?

这个问题,哈耶克的答复是:面对自发的演化过程,自由主义当然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去做任何事。没有必要,是因为演化过程自然会带来可欲的结果;没有能力,是因为没有人完全理解演化的机制与意义。他特别强调,任何人──尤其是自由主义者──都不可能指责这样一个演化过程的结果之「正义」与否的问题,因为演化的结果并不是任何明确的主体所造成的。正义概念预设了能够负责任的主体,而社会正好不是任何主体的有意创造:这就是哈耶克极有名的「社会正义概念对自发秩序不适用」的主张。(LLL 2. pp. 68ff)

可是我想指出,自由主义不能避开评价的问题。自由主义不只是一套关于制度来历的理论、一套赞同或者反对某种制度安排的态度,更是一套规范性的理论,旨在为赞成或者反对某一套制度安排提供理由、最终对制度的道德妥当性提出评价。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政治立场,自由主义确实更愿意承认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独立与自主,因此它与自发秩序的想法是很亲近的。可是如果因此就以为,自由主义必须承认社会一切「自发」运作的结果,那就是很严重的误解了。相反,由于自由主义肯定自发秩序、肯定了市场的不可避免的重大价值,不愿意藉重新设计制度直接实现某种道德原则,它反而更不得不在面对自发的演化结果之时,注意这些结果是不是符合自由主义所秉持的基本道德要求。换言之,由于自由主义持有某种道德原则、由于自由主义不认为人可以一本乌托邦精神将自发秩序根本地更换为某种更好的秩序,它反而更需要秉持独立的评价标准去面对自发秩序运作的结果。这个说法,可以从两方面来发挥,分别涉及(1)评价时考虑的单位、以及(2)评价时切入的角度。

第一,毫无疑义,自由主义是一种严格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制度所关心的权利、利益与负担,首要是指由个人去拥有和承受的权利、利益与负担(也就是以个人为单位,不可以按照跨个人、超个人的单位做累积、平衡、结算)。进一步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首要是一套以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为基本价值的个人主义,因此如何理解个人的权利、利益与负担,也要受到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这两项原则的节制。这种道德性的个人主义,会强调对个人要有平等的关怀与尊重。此说涵义之一,便是个人之间分隔,个人所享有的效益或者福祉不可以相互取代。准此,社会的福祉、公共的利益、乃至于文明的发达、新事物的出现,诚然都是有正当性、很有价值、甚至需要个人为之有所奉献让步的目标。可是奉献甚么?让步需要循甚么样的程序进行?又有甚么事物乃是个人之为个人的基本条件、因此不容让渡?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一套原则性的道德理论,配合着一套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理论,作为分配权利、利益与负担的张本。所谓自由主义,对这套理论的构想不会一致。不过,只要自由主义坚持个人本位,坚持每个个人同样的、但是又绝对不可替换的重要性,它的道德理论就必须针对个别个人的权利、利益与负担如何获得平等的关怀与尊重提出原则性的说法。

可是,任何一种演化论,都是以物种或者群体为演化、适应、存活、或者灭亡的单位。演化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在理论上不以个体为单位,并且个体在其中的命运,也根本不是估算演化成败的着眼点所在。这种情况之下,演化过程对于个人命运的影响,既不具有道德意义、自然也不会从属于道德角度的考虑。因此,演化论与上述道德性的个人主义是相冲突的。自由主义只要忠于自己的道德个人主义立场,就需要先独立发展出一套有关个人基本权利、利益、责任的理论。然后,它不能不去检讨演化过程的结果,是否有甚么违背这些理论原则之处。演化对于个人命运的影响,在自由主义眼里,不可能是在道德上中立的;这些影响即使有演化论的坚实依据、甚至具有明确的演化利益,也不是自由主义必须接受的。

这个说法,不免令人生疑:如果演化论是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妥当理论,自由主义与之冲突是甚么意思?这就连接到了我们其次一层考虑。自由主义面对自发秩序──以及市场、或者任何有自主运作可言的社会领域──这个概念,会持甚么态度?如前面所言,自由主义不仅承认社会生活的领域众多,并且极为强调这些领域的自主性格。它不仅承认社会生活相对于政治权威的自主性,并且也会肯定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独立。换言之,自由主义对于各个领域的自主运作和自主形成的规范,只会表示支持、不会想要取而代之。因此,自由主义对于哈耶克的目的多元论毫无异议,也会承认社会生活不能以一种实质目的作为目标,形成一种人造秩序。对于市场的效率,自由主义更毫不以为有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因此自由主义会尊重市场的自由与自主。不嫌夸大,自由主义大可以像哈耶克所为,赋予自发秩序和市场制度一种类似自然界规律的「天成」地位;也可以如哈耶克所言,从这种天成地位得出自发秩序没有分配正义与否可言的结论。在这个层次上,自由主义与演化论并不冲突。

可是这并不代表,自由主义对这些自发秩序或者市场的运作,不能持有批判的态度。显然,上述的自由主义规范理论,由于其高度的规范性质,必须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可能是演化的结果。相反,自由主义可以承认演化是一件事实、并且有其重大意义,但是同时又坚持用独立于演化的道德理论来规范、调整演化的结果。罗尔斯在讨论天生资质、社会位置的差异所造成的正义问题时,清楚说明了这种态度:

天生的分配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人们出生在社会的某一个特定位置上,也没有不正义可言。这些都是纯粹的天成事实(natural facts)。可是制度如何处理这些事实,却有正义与不正义可言。

推广而言,这个态度──在「天成事实」与「如何面对这些事实」的道德意义之间有所区分──会认为,个人所承受的伤害的来源何在(无论自然或者人为),与应不应该设法防止伤害发生、降低伤害的程度、弥补伤害的后患,并不是同一个问题。晚近随着基因科技发达而出现的基因伦理学,充分说明了这个分野:基因对于个人命运的影响,涉及自然界的偶然,显然没有道德问题可言;可是一旦基因科技已经能够防止或者缓和基因对于个人命运的影响,基因的偶然性虽然并没有改变,因此依然不构成道德的问题,人类应该如何应用基因科技,却构成了明确的道德问题。这个区分,在人类的道德态度中,居于十分基本的位置。一项「不幸」,祇因为其起源在自然,就解除了人类面对它的道德责任,其实忽略了道德需要相当幅度(至少超越了自然条件)的人类主动性,才有存身余地。准此,一旦自由主义基于道德立场,认定演化的过程或结果对于个人造成了伤害,妨碍了个人作为自由而且平等的个体的权利与利益,便会要求提出补救、协助的制度设计。面对这种情况而无所作为的自由主义,业已违背了自由主义所应该坚持的道德个人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与演化论不会始终同流。用演化论陈述自由主义,却正好掩盖了自由主义的这个关键的批判一面。

四、结论

本文根据自由主义的规范性质和关怀所在,对于演化论是否适合作为陈述自由主义的架构,提出了一些质疑。演化论强调演化过程的自发性格,不能接受独立于演化过程的价值标准和理想。某些自由主义者有见于演化论所强调的自发观念,适足以排斥政治干预,于是见猎心喜,取演化论作为陈述他们自由主义的架构,完全可以理解。本文以哈耶克为例,说明这样做是有问题的。

可是我们必须承认,哈耶克的理论,要比十九世纪的演化论者复杂。除了自发秩序的理论以及演化论之外,哈耶克似乎还持有某种有关自由的道德理论,独立于他的演化论。不过必须指出,到了思考制度的时候,哈耶克这套道德理论并没有发挥批判或者规范的作用。为了突出演化过程与自发秩序的正当性、可欲性,他并没有让他的独立道德理论发挥独立的功能。

哈耶克对此似乎有所自觉。他告诉某些忧心的读者,使用演化论陈述自由主义有其问题,因为在演化论的架构里,个人自由不再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伦理预设」、一项独立的价值,而是一套有关自由社会之利益的理论所带来的副产品。他解释谓,这仅是为了尚未信服自由之价值的人所设计的论证方式。(CL. p. 6) 可是如本文所言,自由主义与演化论之间的关系,不只是这样的技术问题。它们二者分别位在规范与经验的层次,并且自由主义必须认定规范层次的考虑有其优先性,可以臧否、改变经验层次上的演化后果。一旦承认这一点,哈耶克也就承认了自由主义相对于自发秩序、相对于演化论,在规范意义上是具有优先性的。这种情况之下,用演化论陈述自由主义,自然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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