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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丨分期建设项目环评,如何适用重新审核?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分期建设项目的二期项目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其原环评文件应否重新审核的问题,很多人的理解莫衷一是。即使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解释也不尽一致。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我国的重新审核制度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分期建设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环评法律制度中重新审核的法律适用加以分析。

分期建设项目存在不同情形

在环评管理实践中,以环评文件是否包含分期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同一环评中明确建设内容的分期项目和同一环评中不体现建设内容的分期项目,而后者又可以包括多种情形。

而同一环评中不体现具体建设内容的分期建设项目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原环评中仅有分期建设之名,而无分期建设具体内容。(2)名为分期建设实为扩建的项目。(3)名为分期建设实为新建的项目。(4)建设单位自行分期的项目。

除此之外,无上述强制性要求的自行分期项目,在仅完成部分建设的情形下,其污染防治设施的负荷工况、排污量、排污浓度、排放口数量等均会与原环评的要求不一致,意图通过环保验收本具有一定难度,而且,由于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现有工程与原环评不相符,即使前期取得了排污许可,其建设项目的现状也构成违反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建设单位要实现现有工程的合法排污,就需要完成对原环评的变更并取得新的审批决定。如此一来,剩余的分期建设则应当另行开展新的环评。

应以内容是否被原环评及其审批决定涵盖为标准

鉴于建设项目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情形,重新审核的是原环评文件。因此,对于取得审批的同一环评文件明确了具体建设内容的分期建设项目,当其二期建设项目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时,为确保原环评文件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科学性,防止由于拟建二期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拟建二期项目不再符合环境要求,就需要对原环评文件开展重新审核。

而对于已审批的原环评文件中未体现具体建设内容的分期建设项目,包括原环评中仅有分期建设之名而无具体建设内容的分期项目、名为分期建设实为扩建项目、名为分期建设实为续建配套项目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分期的建设项目等,其分期建设的内容并非原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范畴,且本身就应开展新的环评及审批,而非组织重新审核。

综上,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分期建设项目,原环评是否需要开展重新审核,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原环评及其审批决定是否包含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实事求是的加以区别分析。如分期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已经被原环评及其审批决定所涵盖,则超过原环评审批后5年才开工建设的分期建设项目,为确保与现行环境管理规定的一致性,原审批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首先应当开展重新审核。至于分期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原环评内容已不能涵盖,是否需要重新报批,应根据原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进行判断。

作者为北京市西城社区学院副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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