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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如何认定渗坑的回复


部长信箱


关于如何认定渗坑的回复

2019-06-11


来信:

在执法过程中有企业将污水排入厂区或厂外未采取渗措施的坑、塘或沟,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根据适用行政拘留办法进行移送,但法院和公安机关认为,因企业排入的坑、塘、沟都是显而易见的,不是隐蔽方式,不予认可。请给确认企业将污水排入厂区或厂外未采取渗措施的坑、塘或沟,但坑、塘、沟是明显的不是隐蔽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回复: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因此,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论渗井、渗坑是否隐蔽,均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转载自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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