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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教材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与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2015年会计新教材中,第54页叙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与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对于这一块,朋友们能不能给我详细分列一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物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物品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教材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我懂,但下面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以及 减按2%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政策如下:

  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前: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

  ÷(1+4%)×4%÷2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

  ÷(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增值税=售价

  ÷(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

  (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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