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叶女士:
去年,家里的老房子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我作为老房子的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面积取得了补偿利益。可没曾想,叔叔一家将我及家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理应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这套房子是我祖父留下的,原来面积更大,后来因历史原因被收回了部分。之后房子由我祖父和我父亲分户承租,父亲故世后,我成为承租人,且我们一家一直居住在内。现在打官司的就是原来我父亲承租的部位。
叔叔早年赴外地工作并落户,上世纪90年代,叔叔携家人返城,户口本来是落在了我大伯家。但后来叔叔和大伯发生了矛盾,大伯要求叔叔全家迁出户口。于是叔叔找到了已成为承租人和户主的我,希望我能让他们迁入户口。本来我们一家是不同意的,叔叔便写了份字据,内容是:承诺户口迁入后,绝无取代他人利益的想法,一切以我全家利益为重。如果仅仅是因为户口迁入而影响其他人应获得的利益,本人愿意承担并赔偿他人应获得的利益的损失。看到叔叔亲笔写的字据,我同意叔叔一家户口迁入我处。
尽管现在这份字据还在,但叔叔一家说,上面只有叔叔一人签字,其他人不认可。因此将我及家人告上了法庭。
律师回答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源于叶女士的祖父,但经过历史沿革,该房屋长期由叶女士父亲承租,实际也由叶女士家人居住。而叶女士叔叔一家回上海后,户口先是落在叶女士大伯处,发生矛盾后,征得叶女士及家人的同意,才得以将户口迁到该处房屋。
叶女士的叔叔为此还写了字据,书面承诺户口迁入将不影响叶女士等人应获得的利益。从该字据内容可以看出:叔叔所作的承诺是为了迁入户口而付出的代价,如果没有这些承诺,叶女士不会同意叔叔一家迁进户口。
虽然字据上仅叔叔一人签字,但他是家里与该房屋关系最为紧密、辈份最高者,对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这一家庭共同事务,叶女士有理由相信叔叔已代表其家庭作出了共同的承诺。
而且在作出承诺后,叔叔一家人的户口得以迁入该房屋,等于是已行使了因该承诺而换来的户口迁入的权利,现在他们就不得以未在字据上签字为由而不认可该承诺。
现在,该房屋被征收,但所得利益是按面积计算的,并无户籍人口因素。假如参与分配者越多,各方所得利益就越少。叔叔一家参与分配,肯定会影响叶女士家的利益,按叔叔一家当年所作的承诺,他们无权主张征收利益。
文/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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