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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我改过的那些法律文书|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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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健(大成律师事务所)

专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微信公众号:法悟(ID:fawu100)

个人微信号:zenonlawyer


在担任iCourt写作课老师的日子里,我慢慢养成了利用业余时间为学员修改法律文书的习惯,并将期间的感受以“改后感”形式写出来分享给其他学员,半年下来竟有了上万字的篇幅,于是决定将这些零散的文字汇总起来,分期分享在法悟,希望对大家有益。由于学员的文书均涉及真实案件,不便展示,在此表示歉意。


一、关于答辩状的结构设计问题(2016-3-28)


1. 答辩状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官确认案件争议焦点,并就可能的焦点问题在法官头脑中形成一个有利于己方的第一印象。因此,在答辩状在文书结构的设计上应当力求简单,满足上述功能即可。


2. 答辩状属于法官的必读文书,因此每项异议主张通常由“观点”和“论证”两部分组成。


3. 在一份答辩状中,需要表达多项异议的,每项异议主张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顺序。通常情况下,系按请求方的表达顺序。


4. “论证”部分,通常不再设“分论点”,而是对归纳的异议主张进行直接论证。

在论证时,每多一级分论点,都会降低受众阅读理解的效率,都会让文书的说服效果显著递减。


5. 在进行观点论证时,各项理由应当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排列,如按时间先后顺序。有了逻辑顺序便于受众理解,更便于受众场景构建。不能让受众快速构建有利于己方的案件场景,文书很难被有效率的阅读和理解,更难有好的说服效果。


6. 在文书的表达上,应当尽可能用“串联”方式组织素材,避免采取“并联”方式,因为“串联”的表达效果要优于“并联”。多个表达素材按递进关系组织,我称之为“串联”式表达;多个表达素材按并列方式组织,我称之为“并联”式表达。


二、关于上诉状中的观点表达问题(2016-4-4)


1. 上诉状同样属于法庭的必读文书,因此每项主张由“观点”和“论证”两部分组成。


这次修改的上诉状,有些主张没有“观点”,一开始就是“论证”。这样的结构设计给受众的体验不好。法官因需求而阅读,而“观点”的设计,就是让法官在第一时间明确其阅读目标,带着目标去阅读才有效率。


2. 这份上诉状中有些主张虽然进行了“观点”的归纳,但不完整,缺乏“理”、“据”、“线索”,没有这些内容的观点是结论,而结论对法官来说不敏感。换而言之,文书中的证据、法律和线索更容易引起法官的注意。


比如,“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装修损失是错误的”,这样的观点归纳其实对法官来说没有意义,更没有说服力。律师的说服力源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结论。


法庭有时候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并不会引用上诉状的全部内容,可能只会引用主要观点,至少有这样的风险。这时,就要求我们在观点归纳时,不能丢失重要信息。对律师来说,在一项主张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支持其观点的“理”、“据”和“线索”,因为法官裁决书引用了这些内容,才会被回应,至少提高了被回应的可能性。


3. 在上诉状中进行观点表达时,还应当明确上诉人对原审裁决中哪些内容不服,即将上诉主张与原审裁决的具体异议内容联系起来,只有这样的表达才便于二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也便于二审法官对原审有异议的裁决内容进行查实。

因此,在上诉状中表达一项上诉主张,即要确立自己的观点,又要对原审裁决的具体异议内容进行反驳。


4. 如上所述,在上诉状中要兼顾确认自己的上诉主张(立)和反驳原审认定(破),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二者如何排序,是先破后立,还是先立后破。


在上诉状的观点表达上,更多的是先说一审裁决错误,然后再表达自己的上诉主张,即先破后立,其实这样的顺序表达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1)由于受众都有先入为主的习惯,法官亦是如此。因此,对于上诉一方比较理想的表达应当是先让二审法官知道自己的上诉主张,而不是对不利于自己一方的的原审认定。从这个角度分析,上诉状应当采用“先立后破”的表达模式。


(2)法官在准备二审案件时,通常先阅读上诉状,然后带着上诉人对原审的异议再去阅读原审裁决和其他案卷资料。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先要表达上诉主张,而不是先反驳原审观点,毕竟法官在阅读上诉状的时候并不了解原审裁决。


5. 在观点论证时,要有层次。比如,论证一项上诉主张,最好是先说事实,再讲法律,然后对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评析,层次清晰的表达才容易被受众理解。不能一会儿说事实,一会儿谈法律,再一会儿又回来聊事实,穿插式的表达不易被理解。


总之,文书写作应当能够让受众以最小的成本看懂全文,并理解我们所要表达的,能被受众快速看懂是一份好文书的首要标准,毕竟只有被看懂了,才有可能被采纳。


三.再谈上诉状中的观点表达问题(2016-4-10)


今天准备一个二审案件,正好读到一份很有代表性的上诉状,现将读后体会分享受给大家:


先看一项这位上诉人归纳的上诉观点:


“就本案法律适用,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6条的规定,不合理回避了诉讼时效制度,错误地理解实际施工人制度,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 我们只看这个观点归纳,根本不会了解有关这个案件的任何准确信息。好的观点归纳,虽然字数不多(控制在500字之内),但仅凭归纳的观点就能让受众知道案件的争议事实,以及就争议事实原审的认定以及我们的主张。更重要的是,如果二审裁决书只引用归纳的观点,不丢失重要信息。而这份上诉状的观点表达式,显然没有做到这些。


2. 在上诉状中进行观点表达时,不能只说原审错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其错在哪里,为什么。另外,在观点表达时要为二审法官提供证明我们主张的“理”和“据”和“线索”,以便于法庭核实。


在“理”、“据”和“线索”表达时越准确越好,因为越精确的线索,越容易被核实,也越能引起法官的核实冲动。毕竟,法庭不核实我们的“理”、“据”和“线索”,我们的观点不可能被采信,这样我们所有的表达也都变得没有了意义。


3. 总之,上诉状的观点表达不能只有结论,还要包括论据和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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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授权转载,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法悟”(faw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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