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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由之一,法院不能根据《最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由之一,法院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把纠纷推给社保部门。从而导致法院裁而不决,延续纠纷,浪费司法资源。
但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因,裁定驳回。同样导致裁而不决,但这是程序的原因,只有程序正义,才能让人相信实体正义。否则,连程序正义都无法保证,如何让人相信裁判结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运快递
李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宏运快递赔偿李广因不能补缴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4,580元;2.依法判令由宏运快递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赔偿保险待遇损失为23,301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征缴保险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李广可向其他部门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李广已预交),返还李广。
二审期间,各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予实体审理。上诉人李广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宏运快递赔偿其因不能补缴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该义务以用人单位与之劳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上诉人李广与被上诉人宏运快递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李广主张为劳动关系,而被上诉人宏运快递主张为劳务关系,即双方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上诉人李广应首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方能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李广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能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审理,应驳回上诉人李广的起诉,故本院对上诉人李广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广的起诉,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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