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案件受害人在进行刑事控告的时候,总是会被侦办单位问,怎么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然后就在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反复拉扯。诚然,借款以及投资事项要成立刑事类诈骗,确实有一定的区分难度。因此在进行此类款项的转移时,要用款方明确用款用途、用款主体、还款能力依据、投资标的、投资规模等事项。后期一旦产生争议,才好向刑事案件靠拢。此外,以下的甄别方式也是常见的区分用款方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标准:(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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