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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第一案

    【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庆祝改革开放40年·改革印记】

    如今,“民告官”案件很常见,可在30多年前,这还是个新鲜事儿。

    1985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家,征得镇城建办的同意,动工建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苍南县政府认为,房屋盖在河堤范围内,对抗洪防汛造成了干扰,要求包家自行拆除,包家没有理会。1987年7月,县政府组织人员将部分房屋强行拆除。

    本要拿起炸药包,与拆迁的人同归于尽,在儿子的劝阻下,包郑照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1988年8月25日,温州中院在苍南县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从早晨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庭审结束时,县长黄德余走了过来,包郑照先是愣了一下,才赶忙伸出手。黄德余说:“无论官司胜败,你们一家作为苍南县的公民,政府今后仍要为你们服务。”3天后,法院判决认定房屋属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合法、正确。包郑照不服。同年12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就是当年的“民告官”第一案。不久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步增加。

    (本报记者靳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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