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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解读分析(一)

【编者按】当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最热的一个话题或内容,如何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必须从如下三个文件说起,即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这是继2009年5月13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又一次提出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37号令即将于2018年6月1日实行前,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三个文件之间相互关联值得研究,笔者早在37号令刚刚发布时就发表过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分析文章,其中一篇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我见》文章在建筑杂志上发表。

为此,笔者在建筑杂志上发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我见》基础上再次整理如下10个问题和大家一起讨论分析:

1、何谓危大工程?

2、为何说建设单位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如何履职?

3、危大工程管理中专项施工方案指的是什么?其范围包括哪些?

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及专家论证有哪些管理规定?其执行的难度在哪?如何应对?

5、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各自履行哪些责任?

6、危大工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如何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如何处置?

7、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开展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专家如何承担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责任以及如何实施专家诚信管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如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9、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各个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当前危大工程有关法律责任的处置能够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吗?

走出危大工程和隐患概念的误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分析(一)

何谓危大工程或何谓隐患?这是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要正确领会的概念。

危大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简称,这是第37号令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为危大工程(见37号令第三条),说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已经成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但是要真的回答危大工程还真的不是那么很确定,因为87号文有关危大工程的定义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而37号令的定义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仔细分析两者既有共同的地方又有区别,共同的词汇是“群死群伤”,有明显区别的地方是前者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被后者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究竟以何为准?

有人说当然以37号令为准,但是在37号令发布时并没有宣布87号文废止,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有关危大工程的定义。至到37号令发布两个多月后,才在31号文中宣布87号文作废,即在37号令发布两个多月后、正式施行不到一个月前才确定按照现行的规定37号令文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为现行危大工程的定义。

现行的危大工程定义的重大变化在于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难道87号文中关于“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也应该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重点关注内容?!

如一台塔机安装过程发生倒塌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属于一般事故,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按照危大工程范围清单(见31号文附件1、附件2)属于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危大工程。像这样经济损失相对不大,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的事故案例会很多,我们可以从现行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见31号文附件1、附件2)中找出许多,在这里不一一举例了。

所以从中不难看出用现行危大工程定义来回答何谓危大工程是不准确的或不全面的。

如果说将37号令有关危大工程定义与87号文危大工程定义相结合,做出这样一个定义,如“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否?

看似完美,实际上这样的定义也是不全面的,原因在于从一开始就将危大工程定义为“群死群伤”可能就是一个失误,因为并不是每起危大工程都会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无论是翻开87号文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见87号文附件一、附件二)还是打开31号文的危大工程范围清单(见31号文附件1、附件2)都不难得出,许多被列入危大工程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不一定会造成群死群伤,如通常一起高处作业吊篮事故按规定最多造成2人伤亡、操作平台作业的人员坠落事故按常理大多数都是1人伤亡,还有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操作平台作业人员还是其它临边洞口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都占每年全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50%以上,这也是“群死群伤”但不是一次事故的“群死群伤”。

不可否认,在定义危大工程初衷就是将一次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确定的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重点防范的对象,这是从政府监管角度来谈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讲不仅仅要将防范“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而且也将不能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那怕是没有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事故或没有很大的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苦于当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概念不清造成的企业无所适从,所以在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时必须要理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诸多概念,尤其是对危大工程的定义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领会。

再以“群死群伤”事故为例分析,在危大工程概念中有些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却不在现行危大工程定义当中,如动火作业是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专项施工作业活动,有由于动火作业不慎造成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有重大经济损失(指一般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下)的,但社会影响极大,这样的火灾事故也是举不胜举、经常发生,也有由于动火作业不慎造成重大甚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如2010年11月15日下午2点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层公寓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的“11.15”特大火灾事故。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动火作业管理却不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中!

这就让我们不得不联想当前上上下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都在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它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息息相关。人们在危险或隐患进行等级管理中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或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这样的概念同样也是不很准确或全面的。如将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也是不全面的或不准确,仅以违规动火作业这样安全隐患来说极易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就其整改难度来说却并大,整改不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如果仔细分析,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许多隐患确实不存在整改难度大的问题,若是说整改难度大可能就是在于对于隐患整改的态度问题和管理理念的问题。

所以,简单地用现行危大工程定义或隐患概念来解释危大工程或是不准确的或不全面的。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或危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中有许多误区,用科学的态度正确看待安全生产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际上,就在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几乎同时,即2018年2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45号,编号为JGJ/T429-2018),这部标准应当是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补充,建议在学习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时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结合起来,这些易发事故有可能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围清单中,但它却是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很好补充。后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分析中,《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有关内容将融入其中一并分析。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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