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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拍」彻夜无眠!中介被立案,所有IPO不受理!行业格局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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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发布了【第138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

增加了不受理、中止审查的范围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被立案调查等情况下,其同类别的项目将不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审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3

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此项规定对大型券商、会所、律师将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

因为这些机构同时会有几十个项目在会审核,更有大量实施完成的项目,这些现在都变成一颗颗雷,随时引爆。

一旦一个项目出现问题,其他项目都会受到牵连

比如国信证券近期被立案调查,其在会IPO项目已全部处于中止审查状态,相应的新申报的项目根据新规也将全部不予受理。

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间一般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结束,这将对这些中介机构产生重大影响,项目很容易流失。

这样一家大的中介机构很容易就销声匿迹,泯然众人!比如当年的深圳鹏程会所、北京天银律所,以后这样的情况会更多,券商也难逃!

中小中介机构弯道超车的机会或许已经摆在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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